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鼓励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9-04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字号:
华府办〔2018〕11号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鼓励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建设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五华有关单位:

2018817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五华县鼓励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建设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住建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26

———————————————————————————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26日印发

———————————————————————————

五华县鼓励建筑业企业总部经济

建设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县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的会议精神,加快引进优质建筑企业落户五华,推进我县建筑业转型升级,不断增强建筑企业的竞争力,全力打造我县建筑品牌的影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大力扶持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范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登记、统计登记、税收汇缴在五华县辖区内,信誉良好的房屋、市政、公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奖励事项

(一)资质晋级奖励。

企业资质晋级奖励按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建筑企业资质晋级补助办法的通知》(华府办〔201717号)标准实施。

(二)企业落户奖励。

对新落户我县的房屋、市政、公路、水利工程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给予奖励,用于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等方式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

1.具有房屋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的,给予奖励50万元;具有市政、公路、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二级资质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2.具有房屋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奖励200万元;具有市政、公路、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奖励300万元。

3.具有房屋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奖励500万元;具有市政、公路、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奖励600万元。

4.具有建筑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奖励50万元,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类别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给予奖励50万元。

5.建筑企业入户五华后,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年产值达2亿元不足5亿元的,奖励50万元~200万元;年产值5亿元不足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1000万元;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2000万元。该项奖励每个企业只可申请享受1次,申请奖励时间由企业自行决定。

(三)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建设。

积极鼓励建筑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县政府在县城规划区内设立建筑产业园,鼓励我县的建筑企业在产业园内通过招挂拍取得土地用于总部建设,原则上以15亩为一个单元进行招挂拍,企业依法取得土地后,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指标建设。

三、奖励的申报与管理

(一)落户登记。企业申请新落户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企业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统计入库证明。

(二)奖励兑现。对建筑业企业的奖励实行企业申请制。企业直接向县住建局递交申报材料,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税务局进行会审并签署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三)复合奖励。被奖励的建筑业企业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本县其它相关奖励政策,但同一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但涉及可享受省、市相关政策的,按省、市奖励办法执行。

(四)失实追究。企业申请奖励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采取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责令退回奖励资金和3年内限制其在本县投标外,还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资格取消。企业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取消其当年度政策享受资格。

(六)变更备案。获得奖励的企业,如发生股权变动、公司住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须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报县住建局备案。

四、附则

(一)按本办法规定享受政府奖励的企业,须与县住建局签订10年内不得外迁的协议。

(二)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