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时间:2017-08-31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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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府办函〔2017〕13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梅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梅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2017年是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启动之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粤办函〔2017〕399号),现提出我市2017年医改工作以下重点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定的文件

(一)制定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省政策出台后2个月内完成)

(二)制定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实施方案。(市卫生计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牵头,省政策出台后2个月内完成)

(三)制定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省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

(四)制定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实施方案。(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省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

(五)制定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实施方案。(市财政局负责,省政策出台后2个月内完成)

(六)制定完善公立医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实施方案。(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省政策出台后2个月内完成)

(七)制定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省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

(八)制定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政策措施。(市卫生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省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

(九)制定深化医教协同加快我市医学教育发展的实施方案。(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牵头,省政策出台后3个月内完成)

(十)制定落实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市民政局负责,省政策出台后2个月内完成)

(十一)制定落实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方案。(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省政策出台后2个月内完成)

以上任务只列牵头部门,不列参与部门。

二、推动落实的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2017年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重点人群达到60%,把所有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二)执行分级诊疗常见病的入、出院标准和转诊指征、规范和流程,扩大首诊病种范围。(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三)全面启动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推进县镇医联体建设工作。启动三甲医院对县级公立医院的专科帮扶。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实行医保总额付费。探索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列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四)出台相关工作方案,确保允许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公益一类财政供给、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县招县管镇用,绩效工资总量不予限制等政策落实到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编办负责)

(五)启动4家中心卫生院升级建设,年底前全部开工。全面完成镇(街道)卫生院改造任务,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居)卫生站标准化建设。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六)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2017年7月8日起全部取消药品 (中药饮片除外) 加成,同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2017年底,力争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市卫生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七)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负责)

(八)在城市三级甲等公立医院开展编制管理改革,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试点。(市编办负责,省政策出台后按部署推进)

(九)根据省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细化措施,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分别负责)

(十)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控制在18%以下。在2017年5月、10月公布市直医疗机构和各县(市、区)主要监测指标排序情况。(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医院等级评审挂钩。(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二)根据省的统一部署,落实整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标准、保障待遇、支付范围、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六统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三)落实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四)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2017年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推广临床路径管理,全部三级医院和90%以上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探索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十六)全面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支付方式,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2017年底前,按病种付费的病种要达到100个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十七)落实国家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十八)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十九)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开发局负责)

(二十)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市残联、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二十一)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探索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二)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体系,加强短缺药品储备。支持建设小品种药品集中生产基地。(市卫生计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十三)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推进实施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培育集中采购主体,鼓励跨区域联合采购和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2017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市卫生计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负责)

(二十五)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六)落实药品购销信用管理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七)做好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八)落实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二十九)扩大用药保障范围,医保药品目录同时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探索开展建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指导地方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列出具体清单,实施重点监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三十一)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向医务人员延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十二)启动全市医院和医师执业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执业医师实行代码唯一制。探索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工作。(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三十三)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四)新招收住院医师和全科(助理)医生参加规范化培训,力争扩大农村卫生人才订单定向招生规模,实施产科、儿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特设岗位。加快服务健康产业发展相关人才培养。(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十五)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六)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设市、县、镇(村)级远程医疗网络。开展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试点。(市卫生计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七)落实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三十八)落实中医连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暨中医连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市卫生计生局负责)

(三十九)探索医养结合试点县(市、区)工作,推进社区居家层面医养结合。探索推进健康医疗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旅游局负责)

(四十)建立完善将医改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组织开展医改检查评估。开展分级诊疗中期评估和城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适时开展医改专项督查。[市医改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