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30日,我镇接省第三生态环保督察组市信访案件组交办第十批《五华县DMZ20240530001投诉五华华城镇葵富村南斗坑樱嘴桃基地》摘要内容为:
五华县华城镇葵富村村委以“扶贫开发”为由,由梅州市强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南斗坑近千亩山岭开发“鹰嘴桃基地”,该基地下方的养鸡场夏天时臭气熏天,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该基地下方的停车场原先为农田,目前虽有整改,但未达到复耕复种要求。该公司没有落实针对开发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上述案件内容与5月23日我镇接省第三生态环保督察组市信访案件组交办第三批省第三生态环保督察组交办案件XMZ20240523004内容相似。本案件由县委常委、副县长罗瑞金包案负责;由华城镇人民政府牵头落实,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协助,迅速到现场核实调处,按规定时限将调处情况报县信访案件组,并将调处结果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现将调处情况报告如下:
二、主要工作情况
接到交办案件后,县镇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于2024年5月30日下午由县包案领导罗瑞金常务率县府办党组成员曾远洋、县环保局局长邓瑜文,会同华城镇党委书记曾映贤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召开案件整改研判会并到现场进行调处,相关人员、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对照群众反映问题进行研判,涉及各单位职能部门第一时间作出办理意见,综合各上级领导及单位意见华城镇立即形成调处报告,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立行立改限期完成问题整改,现场调查核实如下:
经现场核实,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该案件所述地点为五华县华城镇葵富村南斗坑,鹰嘴桃产业种植公司为梅州市强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MA4UK3JT7R,法人代表:曾宪强。自2015年始,该公司和葵富村南斗片生产队村民协议集约租用南斗坑约500亩的山地(非生态公益林)进行鹰嘴桃种植,租金5年一付,现已付了10年。签订了《鹰嘴桃产业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甲方:五华县华城镇葵富经济联合社,乙方:梅州市强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合作协议帮扶单位驻村工作组番禺区住建局出资作为村级扶贫产业投入100万元扶贫资金入股,做大鹰嘴桃种植产业,一直按合作协议,华城镇葵富经济联合社股份收益一部分用作村集体公益金,另一部分每年分红给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解难纾困,直至扶贫贫困户转脱贫户止。
三、查办情况或群众诉求处理情况
本案件与5月23日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三批XMZ20240523004号案件内容相似,综合处理情况如下:
1、“该地一开始的大面积挖山毁林属严重违法行为。”经查不属实,鹰嘴桃种植基地范围不属生态公益林为经济林地,该地经相关上级部门鉴定为一般商品林,可种植果木,现场植被无被破坏痕迹,现场无人机拍片也未发现大面积挖山毁林等严重违法行为(有无人机照片),基地内厂房办理有设施农用地的批复(华华城政(设施)字〔2020〕06号)。
2、“《鹰嘴桃产业项目合作协议》双方主体不分。”经查不属实,协议上明确了甲、乙双方法人,出资方、执行方。
3、“与该项目连接的8米水泥路资金来源不清。”经查不属实,该道路是省定贫困村路面建设,为新农村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清晰。
4、“该项目鹰嘴桃树种植大多荒废谁人负责。”经查不属实,该公司并未注销,鹰嘴桃基地尚在经营未荒废,村民的山地租金也由该公司按时发放。
5、“樱嘴桃基地”下方的养鸡场到夏天时臭气熏天,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经查不属实,该养鸡场建设位置经上级环保查询属于畜禽养殖适养区,占地约3000平方米,建有鸡舍2栋,存栏肉鸡58000羽,业主对养殖环保手续进行了自行网上备案(不用审批),有《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备案;该养殖场采用封闭式养殖并配套了相应的治污设施,鸡舍均安装有水帘除臭设施,鸡粪适时全部打包外售用作肥料。现场异味不明显,未发现鸡粪积存堆积的情况。
6、“该基地下方的‘停车场’原为农田,至今还是‘停车场’”。经查部分属实,该处基本农田于2021年9月5日在上级单位的指导下已完成复耕复种整改,并要求该地只能种植粮食,不可他用。2024年5月27日经上级部门到现场核实认为由于该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等原因,现场调查中多为撂荒,并有一部分形成了坑塘水面,但没有用作“停车场”。5月30日现场研判确定,根据耕地保护等政策要求,由镇政府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立行立改限期完成坑塘水面整改和监督租地企业根据制定的种植计划方案,必须在2024年6月7日前完成复耕复种。该公司从5月31日开始实施整改。
7、“该公司没有落实针对开发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山上开发的便道等至今发生严重水土流失。”经查部分属实,该企业缺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便道是高铁建设时开设的施工便道,针对水土流失问题,依据上级职能部门现场鉴定和无人机照片显示基地范围内植被覆盖良好未发现水土流失情况。5月31日我镇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在三个月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
8、针对2021年9月3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举报受理转办清单第7批(案件序号86)受理编号X2GD202109020024案件办理问题。经查不属实,我镇于2021年9月3日中午接到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接到交办案件后,县镇两级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2021年9月3日下午,由包案县领导时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华城镇党委书记组织华城镇政府第一时间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调处。华城镇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度,坚持立行立改,并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9月4日,华城镇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到现场督查,华城镇政府第一时间发出了整改通知书,责令梅州市强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迅速完成停车场和鱼塘的复耕复种整改。9月5日上午,华城镇政府再次到现场督察,梅州市强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停车场和鱼塘已经完成复耕复种整改。该案经相关部门联合核实调处,达到结案要求,不存在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的情况。
四、下一步工作
接下来,我镇将监督对企业落实好复耕复种整改和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巡查监管,秉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依法依规解决反馈诉求。
华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日
附件:华城镇关于省第三生态环保督察组市信访案件组交办案件《五华县DMZ20240530001投诉五华华城镇葵富村南斗坑樱嘴桃基地》的情况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