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在编制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 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结论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2.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 府布置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实行严格环境保护,加快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4.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做好突发环境事件 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5.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任务。组织实施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河长制、湖长制。落实饮用水源保护、 防止水土流失、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禁止露天焚烧、工地扬尘管控、禽畜养殖和农药化肥等污染防治措施。开展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督促检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协调或协商解决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问题。
6.统筹建设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7.加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依职权依法严厉查处生态环境违 法行为。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8.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建立公众环境矛盾协调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