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城镇统筹扶贫资金到五华县金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立资产收益的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县直帮扶工作组:
结合我镇的扶贫工作实际,特制订出《华城镇统筹扶贫资金到五华县金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立资产收益的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华城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0日
关于华城镇统筹扶贫资金到五华县金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立资产收益的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方案》的通知(粤扶组〔2017〕14号)和省扶贫办关于印发《2017年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操作细则》的通知(粤扶办〔2017〕 147号)文件要求,强化脱贫攻坚政策支撑,加大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下,通过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探索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确保全镇每个贫困户至少参与1个资产性收益项目。
一、方案内容
我镇统筹扶贫资金与五华县金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并签订《投资协议书》,五华县金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每年按投资金额的8%支付投资固定收益,项目收益全部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统筹的扶贫资金主要用于五华县金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湖田村发展中草药种植基地项目,扶贫资金仅作为投资款,不参与该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也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和经营的任何亏损。
二、投资管理和收付方式
按照“互利、合作、帮扶”的原则,全镇计划统筹扶贫资金195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投资额为准),五华县华城镇经济联合总社与五华县金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镇统筹的扶贫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镇纪委、扶贫办、财政所等部门配合参与,由镇经济联合总社作为项目代表,负责合同签订、项目收益管理等。镇级统筹的扶贫资金及项目收益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收益分配方案按照县政府办关于印发《五华县扶贫资产收益项目分配方案》的通知(华府办函〔2017〕258号)执行。
镇统筹扶贫资金具体如下
村名 |
金额(万元) |
备注 |
兴一村 |
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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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二村 |
6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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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源村 |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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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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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期限初定五年,具体时限以签订协议(合同)为准,项目收益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份计算,协议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合作,则由双方另行商议。
附件:投资协议书
甲方:五华县华城镇经济联合总社
乙方:五华县金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田村中草药种植基地)
见证单位:华城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 13号)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助推脱贫攻坚作用,加快推进精准扶贫的各项工作。五华县华城镇经济联合总社与五华县金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本着“互利、合作、帮扶"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甲方投资人民币 壹佰玖拾伍万元(¥1950000 元),用于乙方在华城镇湖田村发展种植中草药等开发项目。采用投资保障收益,乙方每年定期按甲方投资金额的8%支付甲方固定收益,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期限为 五 年,即:从2018年1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止。
2.在投资协议期内,乙方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年度固定收益人民币15.6万元平均分两次将本年度投资收益金额汇入甲方账户(户名:五华县华城镇经济联合总社,账号:80020000005641779,开户行:华城信用社)
3.协议期限届满,本协议自动解除;乙方应于协议期满 15天内一次性退还投资款195万元(大写:壹佰玖拾伍万元 )给甲方,由甲方统筹主要用于仍需要一段时间巩固期的贫困户和新增纳入的贫困户,剩余资金用于新农村示范建设项目的运营及维护。终止协议时,收益时间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份计算;协议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合作,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筹集投资款,资金来源为镇统筹的扶贫资金,项目收益用于精准扶贫。同时,协助乙方完善投资款使用的相关材料。
2.甲方仅负责筹集投资款,不承担乙方的项目投资风险。项目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参与乙方的任何经营管理活动,也不承担乙方经营的任何亏损。
3.乙方保证对甲方的投资款只用于乙方在华城镇湖田村种植中草药项目,不作其它投资。
4.乙方每半度预付甲方投资的利息,年终结算甲方投资收益时,应减去乙方预付甲方贷款利息。
5.乙方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资金用途,确保资金安全。
6.乙方保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乙方同意以五华县金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 195万元投资质押,公司股东 张德纯 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2018年1月1日起十日内未将投资资金汇入乙方账户,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内支付本年度应返还的投资收益,应按月支付甲方本年度应返还的投资收益总额的 5%的违约金,直至足额支付完为止。
3.在协议期限内,除政策规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协议。
七、其他条款
1.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双方同意可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见证方执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签名盖章认可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合作协议书之签字盖章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见证单位:
见证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