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城镇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知
时间:2015-05-26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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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城镇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方案

露天焚烧秸秆直接污染空气,容易引发火灾、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镇的秸秆禁烧工作,现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坚持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全面防控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在全镇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二、工作目标

在县委、县政府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村(居)委、各有关部门职能,落实责任,狠抓秸秆禁烧工作,从根本上解决露天焚烧秸秆问题,确保不发生因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的安全事故,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为城乡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镇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防秸秆焚烧污染环境,镇政府成立华城镇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长:郑遂方(镇    长)

副组长:温捷兴(党委委员)

        曾庆青(党委委员)

        李茂青(党委委员)

        吕中华(党委委员)

        徐伟权(副镇长)

        曾振培(副镇长)

  员:余展华  冯云开  古雄东  王新君  黄伟均 

        钟运宗  张展青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华城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由余展华同志兼任。

四、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秸秆还田、秸秆养畜和生产沼气,搞好综合开发利用。同时积极与秸秆利用企业进行沟通与协调,做好秸秆回收工作。

(二)公安部门:对蓄意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人,要予以严厉打击,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对拒不执行禁烧通告或以各种方式阻挠、妨碍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

(三)林业部门:要强化林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宣传和监管。加大对林区焚烧秸秆的巡查和打击力度。

(四)交通、公路、城管部门:要负责做好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两侧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

(五)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学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宣传教育力度。

(六)宣传部门:要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对焚烧造成影响的行为进行曝光。

(七)各村(居)委: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各村(居)委是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秸秆焚烧工作责任,镇与村、村与户要签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农户。建立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农户、包地块的工作制度,真正做到责任到人。农作物收割期间,各村(居)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强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对重点区域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确保“不焚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村(居)委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重要意义,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针,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健全和落实秸秆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监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二)加强舆论宣传

各村(居)委要制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宣传方案,通过广播、电视、召开会议、发布通告、悬挂条幅、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禁烧秸秆的思想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各村(居)要根据当地农作物种植面积和秸秆类型,积极引导农民推广秸秆还田、养畜、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不同利用途径,提高秸秆综合利用。

(四)强化责任追究

春夏两季是秸秆焚烧高峰时期,镇禁止焚烧秸秆工作领导办公室要准确掌握各村(居)禁烧秸秆工作进度,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露天焚烧秸秆的村(居)要及时通报。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村(居)实行问责,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