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为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农事用火的实际需求,科学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生态资源安全,镇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为确保关于农事用火审批工作顺利实施,特成立农事用火审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清华 镇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吴恺平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 组 长:魏汉城 镇人大主席
钟录梅 镇党委副书记
杨日豪 镇党委副书记、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长
刘家华 镇党委副书记
田永青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曾伟强 镇党委委员
陈玉萍 镇党委委员
钟育民 镇党委委员、华城派出所所长
黄威娜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陈耀华 副镇长
谢琼杨 副镇长
李文辉 副镇长
戴伟良 副镇长
张媛媛 副镇长
成 员:驻村工作组成员
各村“两委”干部
全体护林员
二、农事用火内容:是指群众确实因生产生活需要,烧田基草、烧甘蔗叶、烧稻草、烧果园草和清理地表可燃物等用火行为。
三、农事用火时间:每天 8:00~10:30(特殊天气除外);
四、农事用火地点:禁烧区:离山50米内;限烧区:离山50米外;
五、农事用火申请流程:
第一步用火单位或个人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用火的,向用火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交《华城镇农事用火申请表》(附件),说明申请用火时间、地点、面积、用火范围和防火隔离带开设情况等内容。
1、用火范围在1亩以下的,由村委会批准,报镇政府备案。
2、用火范围在1-15亩(不含)的,由村委会审核,报镇政府批准。
3、用火范围在15亩(含)以上的,参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第二步村委会受理《华城镇农事用火申请表》后,由村护林员或委托专人实地核查,核查人员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提出意见经护林员签字后报村委会审批。村委会受理《华城镇农事用火申请表》后,派工作人员实地复核,复核人员根据结果提出意见后报村委会审批,并报镇林长办备案。
第三步用火审批须在3天内办结。村委会应积极指导用火单位(或个人)开展安全用火相关工作,须指定专人看守,看守人员配备扑火工具并监督用火作业。
第四步对不符合审批条件或由于其它原因不予批准农事用火的,村委会应在2天内反馈给用火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六、农事用火管控要求:
(一)农事用火遵循安全用火原则,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
1、未经批准的不烧;
2、未按要求开设防火隔离带的不烧;
3、未有安全员现场看守火场的不烧;
4、未准备好打火工具的不烧;
5、四级以上火险和三级风以上天气的不烧;
6、影响通信设施的不烧;
7、用火当天风力变化等突发情况而不能按时实施用火作业的,延期实施。
(二)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节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橙色、红色森林火险天气或禁火令期间,禁止一切农事用火。
(三)各村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及范围进行农事用火,每天计划农事用火时间控制在上午 8:00到10:30。
(四)禁烧区内严禁在任何时间农事用火,限烧区内在不利天气条件下应立即停止农事用火作业(以镇林长办通知为准)。
(五)切实做好防范工作,加强现场指挥,落实防范措施做到“阻隔设施、防范人员、扑火器具”三到位。由计划农事用火的村委会组织联系护林员、驻村工作组、林业等相关部门协同作业。烧田基草、烧甘蔗叶、烧稻草、烧果园草等,应在地块四周开设2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堆状地块的应当在燃烧物上覆盖不小于20cm的土,确保燃烧不跑火。块状、带状用火的,应当从林缘往外方向点火烧,禁止四周同时点烧。焚烧期间,田间地头等重要区域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发生森林火灾等事故,用火结束后,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检查和清理火场,确保不发生复燃。
(六)禁烧区内严禁在任何时间农事用火,如发现在禁烧区农事用火将依法严肃处理。
(七)限烧区除规定时间外严禁农事用火,如在限烧区发现在规定时间外农事用火将依法严肃处理。
(八)通过微信平台、村内广播、发放宣传图册、悬挂条幅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计划农事用火工作顺序进行。
(九)农事用火前要向各村委会进行报备,各村委每周将报备资料报送至镇林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