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河府拆字﹝2015﹞1号
被通知人: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亿和 地址:河东镇白石坳
案由:违法建设
2014年4月29日,河东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河东镇白石坳搭建搅拌站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河东镇白石坳占用约500平方米土地搭建搅拌站,该搅拌站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本府现责令恒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河东镇白石坳的搅拌站予以自行拆除。
如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本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五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五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将于2015年6月12日在你公司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处和河东镇人民政府网予以公告。
河东镇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