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发〔2017〕37号
关于印发河东镇全面推行河长制会议、巡查、督察
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各成员部门:
现将《河东镇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河东镇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和《河东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东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河东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河长议事程序,根据《中共五华县委办公室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华办函〔2017〕76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河东镇河长会议制度,具体分为镇级总河长会议、镇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镇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一、镇级总河长会议
第一条 【组成人员】镇级总河长会议由镇级总河长或总河长委托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镇级总河长、镇级副总河长、各村级河段长、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其他会议成员由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频次】镇级总河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有必要,经镇级总河长同意,可适时召开。由镇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党政办审核,呈镇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第三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中央、省、市、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讨论决定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重大事项、重要规划、重要制度和政策文件;
(三)协调解决我镇河长制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重点难点问题, 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四)总结上一季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研究确定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年度工作要点;
(五)听取全镇河长制工作年度督察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河长制年度考核和奖励问责事项;
(六)研究经镇级总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议题提出】会议成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由镇河长办汇总整理,经镇河长办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党政办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审定。除紧急情况外,会议议题必须在会前经过充分讨论、酝酿,各有关部门意见基本统一,避免在会议讨论时出现原则性或大的意见分歧。
第五条 【会务工作】镇级总河长会议的会务工作由镇党政办指导,镇河长办承办。以会议通知形式明确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要求,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
第六条 【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列席会议的单位或部门,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才能委托副职参加。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镇级总河长请假,并报镇河长办备案。
第七条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镇党政办和河长办负责,经镇河长办分管领导初审后,按程序呈会议主持领导审核签发。
第八条 【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决议执行牵头单位或部门应在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镇河长办提交决议实施进度安排的书面计划,跨年度的工作需提交当年度工作计划。在既定实施期限内未完成,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或部门须在办理时限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镇河长办书面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等。镇河长办负责跟踪督办,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镇级总河长,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向镇河长办报告,重大问题镇还应及时向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报告。
二、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第一条 【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领导小组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其他参加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频次】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贯彻镇级总河长会议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镇级总河长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审议领导小组议事工作规则及相关制度;
(四)通报各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河长制进展情况,研究存在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五)听取镇内各流域片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情况汇报,研究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务工作】会议议题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会务工作由镇党政办,镇河长办承办。会议材料于会前2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
第五条 【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不能出席领导小组会议的,必须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
第六条 【会议纪要】会议由镇河长办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呈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七条 【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成员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镇河长办要对会议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或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三、镇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会议
第一条 【组成人员】镇级河长会议由梅江五华河东段、琴江河东河段、蕉州河、大嵩河、镇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镇级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的相关镇属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镇级河流(流域)内有关的村级河长(详见镇级工作方案附件《镇级负责河流(流域)河长名单》,以下简称流域内村级河长)、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条 【会议频次】镇级河长会议分河流(流域)召开,原则上每条镇级河流(流域)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如有必要,经镇级河长同意,可适时另行召开。
第三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中央、省、市、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研究贯彻落实镇级总河长会议决议部署;
(三)研究所辖河流(流域)内河长制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措施、配套制度等,协调解决流域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四)研究部署和指导开展河流(流域)内“一河一策”实施工作;
(五)研究河流(流域)内各村河长制考核问责和奖励细则等事项;
(六)研究经镇级河长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议题提出】会议成员可以提出议题建议,由镇河长办汇总整理,经镇河长办负责同志初审后,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呈会议主持领导审定。
第五条 【会务工作】镇党政办和河长办具体承担镇级河长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以会议通知形式明确会议议题和汇报材料要求,一般情况下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送达会议成员。
第六条 【汇报和请假要求】会议议题一般由牵头负责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不能出席镇级河长会议的,必须向镇级总河长请假,并报镇党政办备案。
第七条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承担会务工作的党政办和河长办负责,经镇河长办初审后呈召集会议的镇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八条 【议定事项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或部门须严格执行。镇河长办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将决议实施情况上报镇级河长。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向镇河长办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县、镇两级河长报告。
四、镇河长制办公室会议
第一条 【组成人员】镇河长制办公室(简称镇河长办)会议由镇河长办主任召集并主持召开,会议成员为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第二条 【研究事项】会议主要研究事项:
(一)研究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
(二)研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研究协调河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通报河长制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五)研究经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会务工作】会务工作由镇河长办负责。
第四条 【会议纪要和议定事项落实】会议由镇河长办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呈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印发。镇河长办要对会议议定事项跟踪督办。
附表
镇级河长会议会务工作分工表
序号 |
牵头镇级总河长 |
河流(流域) |
河长助理 |
涉及的村 |
1 |
魏 婷 |
梅江五华河东段 |
镇党政办 水务所 |
河口村、牛石村 赛洞村、布头村、浮湖村 |
2 |
魏 婷 |
琴江河河东段 |
镇党政办 水务所 |
走马村、增塘村、澄塘村 下一村、高榕村、下二村 |
3 |
叶定思 |
蕉州河 |
镇党政办 水务所 |
平东村、枫林村 林石村、黎塘村、黄坑村 |
4 |
叶定思 |
大嵩河 |
镇党政办 水务所 |
大嵩村、下陶村、油新村 和民村、化裕村、浮湖村 |
河东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巡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有效落实河长履职责任,明确河长巡查河库的工作要求,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粤委办[2017]42号)、《梅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梅市明电[2017]153号)和《五华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华办函[2017]76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镇级总河长及镇级河长的河库巡查工作。
第三条 【工作职责】河长是河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或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负总责。
第四条 【巡查组织】河长巡查河库由河长提出,明确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巡查重点等。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报河长同意后执行;巡查相关组织工作由镇河长办负责。
第五条 【巡查方式】河长巡查河库可以采用现场巡查,也可以采用远程视频巡查,或两者结合进行。
第二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六条 【巡查频次】镇级河长对责任河库的巡查频次一般每季度一次。镇级总河长也可视情况增加巡查次数。
第七条 【巡查内容】河长巡查责任河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河库水面、岸边保洁情况;
(二)河库跨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情况;
(三)河库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情况;
(四)河库防洪减灾等工程建设和维护情况;
(五)镇、村河长制实施情况;
(六)此前巡查发现、投诉举报或下级河长上报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七)其他影响河库健康的问题。
第三章 巡查结果与问题处理
第八条 【巡查会议】河长巡查期间应组织召开巡查会议,听取下级河长及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汇报,了解河库现状、存在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期限等,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河长巡查河库、履行河长职责的依据。
第九条【问题交办】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河长应及时交由责任单位或责任部门进行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河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照要求期限进行处理并书面答复河长,抄送镇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办要对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记录,确保解决到位。
第十条 【投诉举报】河长办应在河长巡查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方式将投诉举报电话向公众进行公布,落实专人接听受理,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对各类投诉举报问题要做好记录工作并及时核实。对于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河长应参照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及时予以解决。
第四章 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 【监督整改】河长配合单位负责对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反馈。问题的监督和整改情况,将纳入河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镇级参照】各村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本村实际,加密巡查河库频次,细化巡查内容,制定村级河长巡查制度。
河东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五华县委办公室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华办函〔2017〕76号),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镇对村级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段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第三条【基本原则】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实事求是、强化整改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形式】督察工作由镇级总河长负总责、镇级副总河长分片负责。督察工作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流域片区为单元,由镇副总级河长牵头,镇级责任部门或相关单位包片,对区域内各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督察(督察分工方案附后)。镇河长制办公室(简称镇河长办)负责督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必要时可商请县委、县政府督查室有关人员或邀请县、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第五条【督察内容】督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省、市、县和镇决策部署传达贯彻情况。省、市、县和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的传达学习、工作部署、宣传动员等情况。
(二)河库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各村对省、市、县和镇有关河库管理保护以及河长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
(三)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目标设定和主要任务细化、实化情况,以及是否符合省、市、县和镇总体要求和各村实际。
(四)组织体系建设情况。河库名录划定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部门分工与责任落实情况,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河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库治理、养护、保洁等市场体系培育情况。
(五)河长履职情况。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段长分别对包片区内河长制工作和相应河库管理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情况。
(六)河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一河一策”、“一库一策”推行情况。
(七)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部门联动和流域统筹机制、河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互联网+河长制”信息化保障机制等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河长会议制度、工作督察制度、工作巡查制度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八)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镇领导小组会议、县、镇两级河长会议决策部署和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镇级总河长和副总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以往督察发现问题和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督察重点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进行适当调整。其中,2017年围绕全面建立河长制的工作目标,重点督察各村工作方案、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制度和政策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四个到位”落实情况;从2018年起,围绕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总目标,重点督察河长履职情况和河长制主要任务落实情况。
第六条【督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督察工作分为定期督察、专项督察和日常督察。
定期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全面性督察,督察事项涵盖全部督察内容,每季度一次。
专项督察是对各村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察,主要针对特定事项或任务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察。
日常督察是对河长制工作的日常性督察,主要针对巡查监测、媒体曝光和公众投诉等暴露的一般性河库管理保护问题,适时开展督察。
第七条【督察程序】督察程序主要包括:
(一)督察准备。镇河长办制定督察方案,组建督察组,明确督察时间、督察对象、督察内容,梳理查阅资料清单、问题线索等。
(二)督察实施。镇河长办向被督察的村发送督察通知书,督察组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与有关河长及单位部门开展个别谈话、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组向镇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由镇河长办汇总审核后报镇级总河长,其中每次的督察报告经镇级副总河长审核后,由镇河长办汇总形成全镇督察报告,报镇级总河长会议审定。
(四)督察反馈。镇河长办结合督察报告,将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按一村一单方式反馈给被督察的村。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的村河长办按照督察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专项督察。
日常督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尽可能采取电话督察、书面督察或会议督察等便捷方式。
第八条【督察纪律】督察组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严格遵守回避、保密规定和八项规定等制度;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要及时向上级河长办报告。
第九条【结果运用】每年底,镇河长办在全镇范围内对督察、整改情况进行通报。督察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河长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成效突出的村,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村,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村,由镇级河长对其责任人实行警示约谈;对在工作落实中不作为、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附则】各村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附件:
镇级督察分工表
|
牵头镇级总河长 |
河流(流域) |
镇级牵头责任人 |
涉及的村 |
1 |
魏 婷 |
梅江五华河东段 |
各包片副总河长(各村挂点领导)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 |
河口村、牛石村 赛洞村、布头村、浮湖村 |
2 |
魏 婷 |
琴江河河东段 |
各包片副总河长(各村挂点领导)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 |
走马村、增塘村、澄塘村 下一村、高榕村、下二村 |
3 |
叶定思 |
焦州河 |
各包片副总河长(各村挂点领导)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 |
平东村、枫林村 林石村、黎塘村、黄坑村 |
4 |
叶定思 |
大嵩河 |
各包片副总河长(各村挂点领导)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 |
大嵩村、下陶村、油新村 和民村、化裕村、浮湖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