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府发〔2016〕17号
关于印发《龙村镇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相关镇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龙村镇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村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
主题词:农民住房 财产权 抵押贷款 实施方案 通 知
龙村镇党政办公室 2016年6月6日印发
龙村镇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五华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华府办函〔2016〕6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确保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重要产权价值,促进农村经济和金融融合,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城乡差距,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加快振兴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有序。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决定》相关法律授权。一方面要依法保障农民住房财产权处置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产权用途;另一方面要依法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缓释和补偿机制建设。
二是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遵循契约规定,签订的合同、协议按照有关法规予以管理。
三是稳妥推进。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又要循序渐进、控制风险、注重实效,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
四是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严格执行上级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目标
围绕县下达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年度任务,广泛宣传发动,强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确保完成年度任务。同时,积极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确权颁证抵押流转工作,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为贷款抵押物,简化审批手续、执行优惠利率,重点扶持农民、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一村一品”支柱产业及特色种植养殖行业信贷需求,破解“三农”融资难题。
四、工作内容
(一)严格执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相关制度
严格执行农民住房财产权试点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以及《五华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五华县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规范登记流程,完善审核、公示等手续。
(二)全力服务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设立镇公共服务中心专门办事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操作流程和便民服务,特别是对需要办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农户优先登记、特事特办。
(三)全力支持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评估工作
根据《五华县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评估办法》,全力支持配合评估中介机构对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价值评估工作,确保合理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
(四)全力对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产品
根据《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操作规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及风险防范措施》,积极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结合普惠金融工作中的信用评级和授信情况,切实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在贷款资料齐备的情况下,从调查审批到贷款发放,实行10个工作日限时办结制。
(五)全力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和反馈工作情况
按照《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纠纷处理办法》规定要求,协助做好抵押物的处理工作,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在业务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及时向五华县农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办公室汇报,请求上级部门协调解决。
五、贷款流程
圩镇规划区内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需提交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县房管局办理的《房产证》,再申请抵押贷款。圩镇规划区外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需提交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县房管局办理的《房产证》,再申请抵押贷款。对符合抵押贷款条件的农户,房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各项资料完备后,进行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办理。
(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
1.圩镇规划内私人建房分别符合镇(圩镇)总体规划,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由于规划修编需扩宽街道,导致2015年底前已建成的门店和住宅不符合现有规划(街道两边建筑达80%以上),本着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做法,按原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底前已建成超出六层的门店和住宅,按现有的高度和楼层办理。
(二)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条件
除有以下情形之外,可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1.有土地权属争议的宅基地;
2.在基本农田或耕地、农用地上违法违规用地建房行为,且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
3.因依法查封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宅基地;
4.其他依法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宅基地。
(三)办理房产证条件
1.圩镇规划区内的农民住房,需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圩镇规划区外的农民住房,需具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委会相关证明。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龙村镇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曾映贤镇长任组长,黄伟雄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国土资源所、房管所、村建办、信用社、农业站、财政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各村(居)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黄伟雄同志兼任,办公地点设在镇民政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发动
各村(居)和信用社要加大宣传力度,统一宣传口径,制作印发宣传资料,通过召开各类会议、标语横幅、微信平台等方式,宣传解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政策制度及操作程序,让全镇广大基层干部、农户熟悉了解业务办理流程,推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村(居)要做好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项目调查摸底工作,协助信用社做好项目推介、联系对接、入户调查、项目筛选等贷前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信用社要加强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定期与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和调查考核,对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成效不明显的、措施不得力的村(居)和单位,及时进行工作指导督促和情况反馈;对试点工作成效比较明显、措施落实到位的村(居)和单位,进行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