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委发〔2016〕58号
关于印发《龙村镇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镇属相关部门: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财政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我省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资金筹措方案》(粤财农〔2016〕216号)和《中共五华县委、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以及《关于龙村镇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了《龙村镇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龙村镇委员会
龙村镇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主题词:精准扶贫 资金 筹集和使用 管理办法 通知
龙村镇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印发
龙村镇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我省财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资金筹措方案》(粤财农〔2016〕216号) 和《五华县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华财农〔2016〕53号)以及《关于龙村镇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省财政厅、广州市、梅州市以及五华县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
第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筹集和使用监管:
(一)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充分发挥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执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强化政府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的主体责任。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按核实认定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
下达,由县政府按经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二)共同筹资,夯实预算。按照省、市(含对口帮扶市)、县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根据年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目标、任务,将扶贫开发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预算,确保足额安排,及时下达、拨付到位。
(三)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建立镇政府统一部署、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充分发挥帮扶单位、社会乡贤捐助、村筹资筹劳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四)立足发展,社保兜底。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动力,推动贫困村各项事业发展,推动“输血”扶贫向“造血”扶贫转变。把符合政策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纳入农村低保覆盖范围,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
(五)精准使用,严格监管。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以及用于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贫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六)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逐级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省、市、县对本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资金筹集。扶贫开发资金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筹集。
各级财政对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按人均2万元安排财政扶贫投入,所需资金由省、对口帮扶市、贫困人口属地市、县按6: 3: 0.5: 0.5的比例共同分担,资金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包括扶持就业、发展特色产业、增强创收能力、增产收益扶持、扶贫贷款贴息及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对丧失劳动能力低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安排资金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 对贫困户的住房保障和丧失劳动能力低保人员的教育、基本医疗按政策安排专项资金保障。
第五条 资金分配。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到镇,由镇政府统筹使用。其中,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由镇拨付到村。
第六条 资金用途。
(一)各级财政按规定筹集的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送服务等 。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子女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5.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目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各级帮扶单位、社会捐赠不受资金额度限制。
(二)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0.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支付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由贫困人口所在村选取和申报,扶贫开发项目的选取要结合镇村实际,在充分征求贫困户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首先贫困户提出申请,村委和帮扶干部签署意见,由当地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送县扶贫局汇总,经县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县政府批准,扶贫开发项目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分散贫困人口扶贫开发项目由镇负责具体实施,相对贫困村扶贫开发项目由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项目经县审核批准后,由镇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待上级部门严格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1.扶贫开发资金用于帮扶对象补贴到户的扶贫项目。包括实施教育、养老、医疗保障扶贫工程,教育、民政、人社、扶贫等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核确定帮扶对象资料,由县财政部门以“一卡通”形式直接拨至各帮扶对象账户(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2.扶贫开发资金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扶贫项目。包括实施贫困户产业发展、就业技能培训和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等扶贫资金。镇村按照各村申报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并完善相关报账资料。涉及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类等项目,应严格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扶贫开发资金用于扶贫部门的专项经费。包括用于扶贫工作前期费用、评审费用、考核验收、宣传培训等扶贫项目管理专项经费,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扶贫开发资金实行直接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农专项资金报帐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规定,一律实行报账制管理,由扶贫管理部门按报账制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报帐。
第九条 项目管理。扶贫开发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评估等办法由镇村组织实施。
1.扶贫开发资金用于帮扶对象补贴到户的扶贫项目所需材料。一是帮扶对象补贴到户的扶贫开发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和批复;二是资金安排申请表,包括帮扶对象签收表、“一卡通”账户等个人信息以及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签名;三是资金安排申请表。
2.扶贫开发资金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扶贫项目所需材料。一是扶贫开发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和批复;二是实施项目的全部资料,包括工程招投标手续、工程合同、验收签名、工程结算、完税发票、资金拨付、项目照片等相关资料;三是资金安排申请表。
3.扶贫开发资金用于扶贫部门的专项经费所需资料。一是扶贫开发资金安排资金计划和批复; 二是实施项目的全部资料,包括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签名表、完税发票等相关资料;三是资金安排申请表。
第十条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 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分别由县、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省统筹、市县负总责,镇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 镇有关部门按照镇党委政府统一部署,负责目标确定、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
镇财政所:负责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指导,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配合扶贫部门开展监督检査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
镇扶贫部门:负责各级扶贫开发资金等集和使用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査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镇民政办:将省扶贫标准以下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范围建档立卡;落实政府额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大医疗救助帮扶力度,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各项医保政策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按照不低于75%的比例给予补助。负责申报符合低保(五保)政策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五保),实现政策性保障兜底脱贫。
镇教育部门:实施教育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程,负责审核统计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免除学杂费人数;贫困户子女就读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含技校)阶段生活费补助人数;并会同镇扶贫部门比对全镇建档立卡贫困户人数。
镇人社、住建、农业、林业、水务、交通及镇纪委等部门:根据单位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做好进度安排、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指导督促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贫困人口所在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拨的扶贫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一)镇、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各镇要健全完善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镇扶贫办、财政所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专款专用。
(三)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镇财政所、扶贫办、镇纪委等部门,应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于每年2月底前开展对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镇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严格执行《关于龙村镇落实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工作责任方案》要求规定,加强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目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目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镇财政所、扶贫办、镇纪委等部门在年度终后一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评价结果纳入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责令改正,并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二)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资金中优亲厚友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四)专款不专用,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六) 挤占、滞留、截留扶贫资金的。
(七)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交叉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八)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贪污、挪用、克扣扶贫资金的。
(十)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一)经集体研究作出违法违纪筹集使用扶贫开发资金决定的。
(二)在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中,强迫下属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经办人员违反集体决定,擅自改变资金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的。
(四)藏匿、涂改、伪造、销毀账表凭证的。
(五)阻扰、抗拒上级审计督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包庇下属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屡查屡犯。
(八)贪污扶贫开发资金数额较大的。
(九)被审计、财政部门检查通报,给扶贫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被群众反复举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实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况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帮扶单位筹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