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村镇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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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委发〔2016〕58

关于印发《龙村镇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

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镇属相关部门: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资金使用和督管理根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集和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我省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资金措方案》(粤财农2016〕216号)和《中共五县委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方案》以及《关于龙村镇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了《龙村镇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龙村镇委员会    

龙村镇人民政府

20161228  

主题词:精准扶贫  资金  筹集和使用  管理办法  通知

  龙村镇党政办公室               2016年1228日印发


龙村镇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

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我省政支持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资金筹措方案》(粤财农〔2016〕216号 和《五华县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华财农201653号)以及《关于龙村镇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时期精准扶贫开发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开发资金),是指省财政厅、广州市、梅州市以及五华县筹集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

第三条  扶贫开发资金按以下原则筹集和使用监管:

一)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充分发挥党委、政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执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强化政府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的主体责任。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分配按核实认定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


下达,由县政府经批准新时期精准扶贫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并保证使用绩效。

共同夯实算。按照省、市含对口帮、县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根据年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目标、任务扶贫开发资金列入本级年度预算,确保足安排及时达、付到位。

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建立政府统一部署、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任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充分发挥帮单位、社会乡贤捐助、村筹资筹劳等形式多渠道集资金加大投入更好地完成扶贫脱贫任务。

立足发展社保底。增强贫困地区发展动力推动贫困村各项事业发展推动“输血”扶贫造血转变。把符合政策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员纳入村低保覆盖范围实行社保政策兜底脱贫

精准使用严格监管。除教育和医疗保障外,扶贫开发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促进建立卡困人口增加收入相关项目,以及用于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确保项目精准、资金精准、措施精准。建立健全从资金筹集使用到监督考核全过程监管机制确保扶开发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强化考核严格问责以绩效为导向对扶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和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逐级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情况纳入省、市、县对本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范围建立最严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资金筹集。扶贫开发资金按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筹集

各级财政对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按人均2万元安排财政扶贫投入所需资金由省、对口帮扶市、贫困人口属地市、县按6: 3: 0.5: 0.5的比例共同分担资金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包括扶持就业、发展特色产业、增强创收能力、增产收益扶持、扶贫贷款贴息及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对丧失劳动能力低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安排资金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脱贫。 对贫困户的住房保障和丧失劳动能力低保人员的教育、基本医疗按政策安排专项资金保障

第五条  资金分配扶贫开发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分配到镇,政府统筹使用其中给相对贫困村的资金由镇拨付到村

第六条  资金用途

(一)各级财政按规定集的扶贫开发资金按要求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旅游、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对象提高技能。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子女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贫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设施农业、林业、养殖、水电、乡村旅游等项形成资产将具备条件的折量化给贫困村和困户等。

5.绕改善农村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微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困村村组道路等。微小型建设项建设金额一般不应超过20万元。各级帮单位、社会捐赠不受资金额度限制。

(二)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损。

4.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务。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企业担保金

10.其他扶贫到村、到户范围以外的任何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支付

第七条  申报和组织实施扶贫开发项计划由贫困人口所在选取和申报扶贫开发项目的选取要结合镇村实际在充分征求贫困户意愿的基础上按分类指导、精准帮扶、一村一策、一户一法等要求研究确定首先贫困户提出申请村委和帮扶干部签署意见由当镇政府初审同意后报送县扶贫局汇总经县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县政府批准开发项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贫困人口所在镇村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分散贫困人口扶贫开发项由镇负责具体实施相对贫困村贫开发项由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审批和资金付。项目经县审核批准后由镇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待上级部门严格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1.扶贫开发资金用于帮扶对象补到户的扶项目。包括实施教育、养老、医疗保障扶贫工程教育、民政、人社、扶贫等部门按政策规定审核确定帮扶对象资料,由县财政部门以一卡通形式直接至各帮扶对象账户省、市有明确规定的上级文件执行

2.扶贫开发资金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扶贫项目。包括实施贫困户产业发展、就业技能培训和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等扶贫资金。镇村按照各村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并完善相关报账资料。涉及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类等项目,格按政府购和招投标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扶贫开发资金用于扶贫部门的专项经费。包括用于扶贫工作前期用、评审用、考核验收、宣传培训等扶贫管理专项经费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扶贫开发资金实行直接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省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专项资金报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规定一律实行报账制管理扶贫管理部门按报账制规定到政部门办理报

第九条  管理。扶贫开发项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评估等办法由镇村组织实施。

1.扶贫开发资金用于帮对象补到户的扶项目所需材料。一是帮对象补贴到户的扶贫开发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和批复;二是资金安排申请表包括帮扶对象签收表、一卡通账户等个人信息以及相关部门审核章、签名;三是资安排申请表

2.扶贫开发资金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扶贫项所需材料。一是贫开发资金安排使用方案和批复;二是实施项的全部资料包括工程招投标手续、工程合同、验收签名、工程结算、完税发票、资金付、项目照片等相关资料;三是资金安排申请表

3.扶贫开发资金用于扶贫部门的专项经费所需资料一是扶贫开发资金安排资金计划和批复; 是实施项的全部资料包括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签名表、完税发票等相关资料;三是资金安排申请表

第十条  务管理严格执行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对扶贫开发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建立资金付台账及时分类存档,妥善保管备查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 根据项所属级次分别由县、镇、村有关单位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省统筹、市县负总责镇村具体执行的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多层次工作任制

第十  有关部门按照镇党委政府统一部署负责标确定、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

财政所:负责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和使用进行指导,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检查配合扶贫部门开展督检査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镇扶贫部门:负责各级扶贫开发资金等集和使用的组织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査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民政办:将省扶贫标准以下的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立卡;落实政府资助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大医疗救助帮扶力度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对各项医保政策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照不低于75%的比例给予补助。负责申报符合低保五保政策的全部或部分失劳动能力的困人口纳入低保五保),实现政策性保障兜底脱贫

教育部门:实施教育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程审核统计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免除学杂人数;困户子女就读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含技校阶段生活费助人数;并会同镇扶贫部门比对全镇建档立卡贫困户人数。

人社、住建、农业、林业、水务、交通等部门根据单位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做好进度安排、项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指导督促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贫困人口所在村按规定具体使用和管理上级下的扶开发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资金使用、项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扶贫开发资金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

(一)镇、村要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举报投诉情况等.

(二)实行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各镇要健全完善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台账,镇扶贫、财政定期对项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专款专用。

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实行扶贫开发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制度,镇财政扶贫办镇纪委等部门应协调配合各司其职于每年2月底前开展对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镇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资金集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严格执行《关于龙村镇落实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工作责任方案》要求规定加强对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绩效标的事前审核、项目实施的事中绩效督查、项效果的事后评价等工作。财政扶贫办镇纪委等部门在年度终后一度内完成上一年度扶贫开发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评价结果纳入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立最格的扶贫开发资金违规使用究制度。对扶贫开发资金集、分配、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处。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令改正并接《财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有关规定追回扶贫资金,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任。

(一)违反政国库管理规定及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健全付资金或无故滞拨资金的。

私下许愿在分配和发放扶贫亲厚友的。

利用职务之便打招呼要求或干涉资金分配发放的。

专款不专用擅自大资金使用范、提高或降低发放标准的

)虚报冒领,作假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占、留、扶贫资金的。

(七)擅扶贫资金的范围、标准和用途使用或捆绑发放的.

在分配、发放扶贫资金中收取下级或服务对象现金、贵重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贪污、用、克扣扶贫

有其他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

(一)经集体研究作出违法违纪筹集使用扶贫开发资金决定的

在扶开发资金筹集使用中强迫下属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经办人员违反集体决定擅自改变资分配方案增加或少资金数额的。

藏匿、涂改、造、销毀账表凭证的

)阻扰、抗拒上级审计督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包庇下属或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

屡查屡犯

)贪污扶贫开发资金数额较大的

被审计、政部门查通报扶贫工作成严重影响的。

被群众反复举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实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扶贫工作的根据情况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扶贫资金监督检查中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情况拒绝、阻挠、搪塞、推拖检查的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任人应及时建议有关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条  帮扶单位措资金、贫困村自筹资金、社会捐助资金以及其他集用于新时期脱贫攻坚的扶贫开发资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财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