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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第2号)
时间:2021-12-27 来源:五华发布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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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第2号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高火险期,上述范围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配合工作人员消除火灾隐患。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严格要求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人和聋、哑、疯、呆等特殊人员的监护责任,因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消防大队、县综合应急大队及各镇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应进入扑火的战备状态。

  七、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

  八、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值班室、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此令。


  县长:丘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