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林镇开展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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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林镇开展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梅林镇开展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华县梅林镇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6日


梅林镇开展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整治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保护耕地,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和五华县人民政府《五华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实施意见》(华府〔2013〕63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扭转我镇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被动局面,通过依法追究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遏制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规定土地管理秩序。同时结合实际,探索建立长效机制,逐步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和规范土地合法转让秩序。

二、整治范围

(一)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按照《五华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实施意见》(华府〔2013〕63号)规定,自2014年1月以来全镇辖区内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的建房行为,重点整治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建房行为。

(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

自2013年1月以来全镇发生的所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整治的重点区域是梅林圩镇。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决定成立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国标(镇  长)

副 组 长:李来泉 (党委委员)

古晋怀(副镇长)

成    员:刘申仅(国土资源所所长)

何碧模(派出所所长)

古盛桂(村建办主任)

李启灵(林业站站长)

古育美(农业站站长)

彭华安(财政所所长)

刘献聪(水务所所长)

张振标(司法所所长)       

宋振团(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梅林国土资源所,由刘申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宋振团、李志勇、胡寅、甘樘先为办公室成员。

四、责任分工

(一)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责任分工。

镇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指导工作。

(二)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由镇政府牵头,负主体责任。国土资源所、镇村建办、农业站、林业站、水务所共同参与,派出所、司法所配合。

五、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步骤和措施。

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为期三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摸查和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5月1日至5月20日)

对2014年1月以来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章建筑)进行详细摸底、造册登记,同时广泛宣传有关的政策法规。

(1)由各村对辖区内从2014年1月以来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摸查,逐一造册登记(表式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置)于2015年5月20日前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标语横额、宣传车等,对《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农业法》、《土地承包法》和省、市、县土地管理相关政策以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进行广泛宣传,大力发动。每个村(组)都要悬挂横额、张贴标语,镇政府出动宣传车,召开镇村干部大会进行动员部署,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2.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5月21日至7月10日)

对2014年1月以来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整治。

(1)整治方式:整治方式以运用《城乡规划法 》拆除违章建筑为主,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为辅,拆除工作由镇政府组织实施。

(2)整治对象:2014年1月以来发生的所有违法占用耕地建筑(违章建筑),重点是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违章建筑。

(3)整治要求:拆除要彻底,不留硬底化地板,不留墙体,不留立柱,符合复耕复种要求。

3.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7月11日至7月31日)

7月10日前,镇政府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形成书面连同报表、相关影视资料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1日后,接受县政府的督查验收。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思想不重视、行动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将严格按照县政府《五华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实施意见》(华府〔2013〕63号)和中共五华县委、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华县加强私人建房用地管理严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委发〔2013〕30号)规定,对镇政府相关部门、村(居)委会主要领导和其它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二) 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步骤和措施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为期近四个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6月1日至6月20日)

镇领导小组和各村(居)委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悬挂横额、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等方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营造从严整治非法买卖(转让)的浓厚舆论氛围。

2.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6月21日至7月10日)

各村(居)委辖区内的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进行摸底调查,逐一造册登记(表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置)于7月8日前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分类处理阶段(2015年7月11日至8月31日)

镇领导小组对摸查出的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的,报县领导小组进行研判,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意见。

(1)以出租、联营等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土地经营权已发生两年以上,尚未实施非农建设(并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的),作弃耕处理,由原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被承包方卖出的耕地;发生不满两年尚可复耕的,发包方责令承包方限期恢复耕地,超过两年仍未恢复耕地的,作弃耕处理,由原发包方终止合同,收回被承包方卖出的耕地。

(2)对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尚未涉嫌触犯《刑法》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或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非法买卖(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对以谋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非法获得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累计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总结巩固阶段(20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建立长效机制。

六、建立长效机制,规范管理

针对我镇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立足于从管理上查找原因,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逐步建立规范建房用地管理和整治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长效机制,切实依法维护好土地管理秩序。

(一)建立和细化责任机制。进一步建立和细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国土牵头,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共管责任工作机制。

1.村(居)委会职责: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同时书面向镇政府、国土资源所报告。

2.国土资源所职责:加强日常巡查监督,违法用地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制止,并向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书面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把违法用地行为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消灭在始发阶段。

3.镇人民政府职责: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保护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乱滥用耕地建房行为,由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二)建立和细化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专门的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疏于监管或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行为制止不力,拆除措施不硬的,将从严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力以赴。全镇各村(居)委要充分认识开展整治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肃对待,严密组织,全力以赴,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案件移交和牵头办理制度,构建合作高效的办案机制,形成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和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强大合力。

(三)落实责任,严明纪律。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不作为、不配合或推诿扯皮的镇部门负责人、村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将从严追究责任,任何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案件查处工作,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