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林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
医保参保缴费和部分待遇调整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委:
根据梅市府办〔2015〕150号和华府办函〔2015〕138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部分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我镇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部分待遇调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
2015年9月22日至11月30日。
二、参保任务
各村(居)委参保缴费任务详见附件。
三、参保缴费标准
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四、参保缴费标准
(一)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缴费,村委会收费时要开具统一印制的《 村2016年度城乡医保参保缴费收据》(参保缴费收据只作收费依据,不作参保凭证),并建立参保登记花名册。城镇居民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或上一年度缴费单,到当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参保缴费。
(二)特殊群体缴费问题。特殊群体参保费用由县财政拨款补助解决。各村务必对特殊人群造册登记,确保特殊人群的参保。
(三)加强参保资金管理,确保保费安全。各村要做到边收费边核对边入库,把收取的保费及时缴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收入户或镇医保中心。
五、调整待遇
(一)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市内二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提高至80%、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提高至65%、市外医院支付比例提高至60%,市内一级医院住院支付比例90%不变。
(二)提高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至45万元(不含大病保险)。
(三)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起付标准降为1.2万元;年度累计6万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提高至60%,年度累计超过6万元(含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提高至7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15万元。
(四)提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补助标准:顺产补助提高至1000元,剖宫产补助提高至1300元。
(五)取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补助100元(省另有补助)。
以上待遇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2016年度梅林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任务表
五华县梅林镇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