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有效维护广大应征青年的合法权益,增强征兵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证征兵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现将省、市、县、镇四级廉洁征兵监督员信息及举报电话、邮箱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对征兵工作进行监督。
廉洁征兵监督员作为兼职监督人员,主要履行群众监督职能,配合省、市、县征兵办公室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发现、指出并参与纠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基层征兵“微腐败”“暗腐败”问题。如发现任何征兵违法违纪线索或廉洁征兵问题,可直接向上述廉洁征兵监督员进行举报反映。
一、全流程
1.征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索贿受贿、利益交换、收取好处、请吃吃请等。
二、宣传报名
1.利用协助应征青年网上报名之机故意设卡刁难,向应征青年或家长收取好处或接受吃请。
三、体格检查
1.利用征兵初检故意设卡刁难,向应征青年或家长收取好处。
2.以征兵体检为名推荐或暗示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应征青年开展手术,从中牟利。
3.利用职权擅自修改应征青年体检结论。
4.利用职权随意组织复查复检,为特定青年入伍创造条件或故意淘汰合格人员。
四、政治考核
1.利用政治考核之机故意设卡刁难,向应征青年或家长收取好处或接受吃请。
2.违背职业操守为政治考核不合格应征青年出具合格结论。
3.利用职权擅自修改应征青年政治考核结论或故意淘汰合格人员。
4.借政治考核走访调查之机,授意应征青年或家长安排宴请、娱乐、送礼等,甚至索贿受贿。
五、役前教育
1.利用役前教育之机,为照顾特定青年入伍故意淘汰合格人员。
2.以规范着装、内务和缴纳交通费用等为由,巧立名目向应征青年或家长收取费用。
3.强制购买指定保险,或者推销书籍、纪念品等吃回扣。
六、审批定兵
1.在公开兵员去向、指标数量时,为照顾特定青年选择性隐瞒,变相为指定人员预留指标。
2.以优先征集对象或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条件兵的名义规避定兵原则,安排不符合优先征集对象提前定兵。
3.利用职权不经组织研究,擅自更换已定兵人员或调整入伍去向。
七、审档交接
1.利用征兵档案审查之机假借名义向青年或家长收取好处。
2.利用档案审查、交接运输之机借接(领)部队要求之名,向青年或家长收取好处。
八、跟踪教育
1.借新兵跟踪教育之机向青年家长索要好处。
九、退兵办理
1.借退兵之名需要打点部队为由,向青年家长索要好处。
1.不准擅自截留、挪用和私分征集指标,或者为指定人员单独下达征集指标,征集任务要按规定全部分配到位,确需调整的应由上一级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
2.不准擅自放宽征集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或者随意增加征集条件、抬高征集标准,阻挠合格青年入伍。
3.不准虚报虚假信息、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或者擅自更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结论。
4.不准单独走访、约见应征青年和家长,将政治考核表格交给应征青年和家长办理,或者要求提供规定范围以外的证明材料。
5.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应征青年和新兵收取费用,或者在征接兵工作中懒政惰政、推诿拖延,甚至借故刁难,给应征青年及家长正常办理征兵手续设置人为障碍。
6.不准未经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私自定兵,搞个人、少数人说了算。
7.不准利用征接兵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土特产,接受应征青年及家长或请委托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或者要求提供交通、通讯工具等。
8.不准违规插手基层征兵工作,为应征青年入伍打招呼说情,或者利用职权在任务分配、报名应征、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调整去向等方面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影响。
9.不准在公开公示的内容、方式、时间上打折扣搞变通,变相规避监督,或者不落实廉洁征兵“零报告”和监督员制度,不按规定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查纠违纪问题。
10.不准换兵、私自退兵,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退兵。
1.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基层征兵工作,或利用职权影响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压力。
2.严禁征兵工作人员参与涉及其子女和近亲属的征兵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审批定兵等工作。
3.严禁接兵人员回原籍、入伍所在地或配偶原籍所在地县(市、区)接兵。
4.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应征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5.严禁借征接兵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土特产等财物。
6.严禁接受应征对象或请托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