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林镇广大人民群众:
您们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森林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多年来,在全镇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全镇森林覆盖率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越来越美。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家园,希望全镇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积极预防各类森林火灾的发生。
一、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进入林区的群众要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的实名登记或进山“扫一扫”登记。遵守有关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要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自己子女的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不断强化防火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对重要时段(如春节、元宵、清明),家长要加强对子女出行的管理,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利用火种燃放烟花鞭炮、野外烧烤、焚烧荒草、田埂等违章用火行为。
三、外出务工人员,要从关心老人、爱护自己子女的角度,落实好对自己的父母和子女的监护,督促父母和子女遵守安全防火法规。
四、家中有痴、聋、憨、哑、精神障碍人员的家庭要落实具体监护人,并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严防失火烧山。
五、积极倡导文明低碳祭扫,进山扫墓祭祀时不烧香纸烛宝、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凡因人为引起森林火灾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六、如发现山火要及时报告县、镇防火部门,县举报电话:12119或4435676;镇举报电话:4601998。
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让我们携起手来,为保护森林,建设美好绿色家园而努力奋斗!祝愿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春节、元宵快乐!
中共梅林镇委员会
梅林镇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7日
案 例 警 示
一、彭某某,男,梅林镇宣优村人,因2018年3月29日在梅林镇宣优村新华进行农事作业时不慎引发山火,构成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许某某,男,潭下镇大玉村人,因2018年2月27日在潭下镇大玉村“五谷亭”焚烧田边杂草时不慎引发山火,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三、郑某某,男,周江镇蓝坑村人,因2018年2月27日在周江镇蓝坑村“解里窝”地坟烧香纸时引发森林火灾,构成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曾某某,男,棉洋镇洛阳村人,因2018年3月1日在棉洋镇洛阳村“大窝里”焚烧田坎杂草时不慎引发山火,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缴交森林复绿费65390.97元。
五、廖某某,女,潭下镇汶水村人,因2018年3月24日在潭下镇汶水村其亡夫地坟处烧香纸引发森林火灾,构成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周某某,女,安流镇福龙村人,因2018年4月10日在安流镇福龙村“井窝里”焚烧田坎杂草时不慎引发山火,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七、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横陂镇石下村魏某某,处罚200元;河东镇联岭村杨某某,处罚400元;岐岭镇龙寨村何某某,处罚200元;梅林镇宣优村李某某,处罚1000元。
请大家以上述案例为警示,自觉遵守《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和《五华县人民政府高火险期禁火令》等法律法规,严禁野外违规用火,保障我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