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第1号)
时间:2021-09-15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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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第1号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一、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高火险期,上述范围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实施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凡在高火险期进入高火险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登记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施集中保管,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各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林业工作组和森林经营单位(个人)要依法履行职责,派出森林防火巡查队伍,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相关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本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值班室、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此令。
 
 代县长:丘 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