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政策
时间:2017-12-20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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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创业专项资金补贴政策(一)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租金补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年租金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年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五华县就业局

具体业务咨询电话:4428311

五华县创业专项资金补贴政策(二)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本县户籍城乡劳动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法人自主创业(工商营业执照初始成立注册时间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从事微利项目的可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指在本县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华县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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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政策(一)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见习单位同级政府共同负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的50%负担。

(二)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县内中小微企业就业1年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补贴标准为一次性2000元。

                      五华县就业局

具体业务咨询电话:4428311

五华县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政策(二)

(三)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值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在领取临时生活补贴期间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应当终止领取补贴。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本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四)一次性创业资助。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成功创业(在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五华县就业局

具体业务咨询电话:4428311

五华县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政策(三)


  ()租金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年租金低于4000元的按实际年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本县户籍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法人自主创业(工商营业执照初始成立注册时间满3个月-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从事微利项目的可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五华县就业局

具体业务咨询电话:4428311

五华县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专项资金补贴政策(四)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初创企业(指在本县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华县就业局

具体业务咨询电话:4428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