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不要给防疫工作添乱!战“疫”关头,野外违法用火严惩重罚!
时间:2020-02-03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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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日下午16时30分,经镇森林防火巡查人员巡查发现,龙寨村村民何某某在该村黄牛坳山边2米左右的田埂上违法焚烧杂草。

      该区域为禁火区,因何某某违反了五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禁火令,按照禁火令要求,对该违法人员何某某交由派出所调查了解。

  

  经审讯,何某某对在禁火区域内违规用火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岐岭派出所对违法人员何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再次提醒

  当前我县正处于疫情防控的紧张时期,此刻抗击疫情最急需的是:居家不外出、不添乱!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在农事生产过程中严禁违规野外用火。对违规用火者,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造成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肇事者责任。

  

  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第3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县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一、自 2019 年 11 月 8 日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为高火险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在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配合工作人员消除火灾隐患。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落实未成年人和痴、呆、傻等特殊人群的单位和个人监护责任,因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消防大队、县综合应急大队及各镇森林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应进入救火的战备状态。

  七、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擅自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

  十、森林火警电话:0753-4435676县林业局)或0753-4422418 县应急管理局)。

  十一、此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令。

         县 长:朱少辉

  2019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