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岭镇广大人民群众:
为全力做好我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控疫情病毒的传播和蔓延,进一步加强对我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居家隔离工作,最大程度控制疫情传播,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出通告如下:
一、居家隔离对象
1月25日(年初一)起有在疫情重点地区(含本省病例较多的地市)旅行或居住史的人员(包括本市赴疫情重点地区返回人员、从疫情重点地区进入我市的人员),已被集中隔离和集中收治的人员除外。上述人员应当在进入岐岭镇辖区范围内后1小时内主动、如实向所在村(社区)报告;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知悉租住其房屋的上述人员进屋后1小时内,履行报告义务。
二、对居家隔离人员的管理要求及措施
(一)居家隔离人员必须做到人不出门,生活必需品可由村(社区)组织代购,家居垃圾由村(社区)组织处理。
(二)居家隔离人员应当每天早、晚各测量一次体温,有异常情况的及时报告。村(社区)要组织做好疫点和疫区楼栋的保洁消毒、电梯安全使用、生活垃圾统一处理等工作。
(三)一户有一人符合居家隔离要求的,与其共同居住在该户内的全部人员都必须居家隔离。租住房内有一人符合居家隔离要求的,居住在该套房屋内的全部人员都必须居家隔离。
(四)居家隔离人员由村(社区)安排专人专门管理,做好服务。
(五)居家隔离人员被确定为确诊病例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病毒扩散,必要时对确诊病例所在楼栋单元、房屋(周边住所)进行封锁防控。
三、居家隔离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置措施
(一)居家隔离对象不主动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房屋出租人不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二)居家隔离人员不听劝阻、擅自外出的,强制实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三)居家隔离人员拒不配合集中隔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实施集中隔离。居家隔离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