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用火需谨慎,引发火灾法不容,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森林防火重在堵源。11月24日下午4时,违法人员肖某某在岐岭镇联安村俄坑,自家房屋后山边(禁火区内)焚烧垃圾和枯枝,被巡查人员发现。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岐岭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和林业站对肖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处以行政罚款3000元。通过批评教育和行政处罚,肖某某已经深刻意识到自身的错误行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并承诺不再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岐岭镇提醒各位村民群众需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若触犯法律必将依法追究责任!
森林防火“十不准”
1: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3: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4:不准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
5: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6: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7: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玩火!
8:不准乘车时向窗外扔烟头!
9:不准在林区狩猎放火驱兽!
10:不准让老、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救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