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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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2016〕16号
 

五 华 县人 民 政 府 文 件

华府〔201616



五华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16628日起,在我县辖区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为: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林权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其中林权登记另行确定时间公告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待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因不动产统一登记需建立新的不动产登记系统平台、设置统一办事窗口及进行业务培训,决定自2016620日起开始进行系统升级改造和服务窗口调整,建议群众暂缓办理土地、房屋等登记业务(急件除外)。

四、2016623日起,不动产登记机关正式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2016628日起开始颁发新的全国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同时县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停止发放土地、房产权属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2016627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类不动产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广大权利人谅解并给予支持。

五、办理地点:涉及土地权属的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国土资源(不动产)窗口、各镇国土资源所窗口,或者直接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办理;涉及房屋权属的到县房管局有关窗口咨询、办理。咨询电话:07534430300

特此通告。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16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