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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河道范围内违法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3-07-21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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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防汛度汛工作,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恢复水生态环境,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决定自2023年7月20日起,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集中开展河湖“四乱”、水污染防治等突出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水寨镇辖区范围内梅江河、五华河、琴江河段以及水库管理范围线内存在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问题和水污染问题。

  二、整治内容

  (一)“乱占”问题

  1.将违法建设的围堤清除至原状,取缔相关非法经营活动,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恢复河流自然状态。

  2.对于非法围垦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阻洪林木和高秆农作物,限期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二)“乱采”问题

  对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且政府未批复同意的采砂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采砂,不允许在水域岸线取土。

  (三)“乱堆”问题

  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垃圾点、固体废弃物,立即停止堆放,限期清除,恢复河湖原貌。

  (四)“乱建”问题

  1.经许可建设的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缆线、取水、排水等各类工程设施,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立即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严重影响防洪的,要立即拆除。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要立即拆除。

  (五)水污染防治问题

  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放牧,排放生活污水,倾倒畜禽粪便和垃圾。

  三、注意事项

  1.请广大村民在规定时间内(2023年81日前)自行清理河道和水库管理控制范围内的各类构筑堆放物、种植物等,逾期整改镇政府将依法进行整治

  2.对阻碍、干扰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五华县水寨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设置拦河渔具;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