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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治非法堆放经营河砂的通告
时间:2015-02-12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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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整治非法堆放经营河砂的通告

华府〔2015〕13号

2014年下半年以来,我县范围内,尤其是各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周边及县城规划区出现擅自占用道路、绿化带及建设用地、农用地、林地等进行非法堆放经营河砂,导致土地用途改变,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群众生产生活、出行安全,扰乱了河砂市场秩序。为进一步规范用地行为,改善城乡环境,维护正常的河砂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非法堆放经营河砂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非法堆放经营河砂点。

二、整治时间

2015年2月11—2015年430日。

三、整治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绿化带及建设用地、农用地(包括旱畲地、耕地等)、林地等堆放经营河砂的;

(二)擅自以非法买卖、租赁、出借、集约土地等方式堆放经营河砂的;

(三)擅自改变土地(包括丢荒、弃耕的土地)用途,堆放经营河砂的;

(四)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堆放经营河砂的;

(五)已办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合法用地等手续或超越经营范围进行堆放经营河砂的;

(六)河砂堆放经营点对所堆放经营的河砂,不能提供合法来源依据的;

(七)在公路控制区用地范围擅自堆放经营河砂的。

凡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堆放经营河砂点,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堆放经营河砂行为,并在2015年3月31日前自行清除堆放经营的河砂,拆除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土地原状。逾期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