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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时间:2015-07-03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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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华府〔201531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省、市属驻华各单位:

  为防治大气污染,避免火灾等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严禁秸秆焚烧的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水稻、小麦、玉米、薯类、油菜、甘蔗等农作物收获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各镇和县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作物种植面积和秸秆类型,积极引导农民推广秸秆还田、养畜、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不同利用途径,提高秸秆综合利用。

  四、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严格落实秸杆禁烧工作责任;镇政府与村(居)委会签订禁烧秸秆责任书,村(居)委会负责将禁烧责任落实到每户。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需要广大群众支持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4436711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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