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寨镇关于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三十批158号案件的调处情况报告
时间:2021-10-09 来源:水寨镇 浏览次数:-
字号:

  县信访案件组:

  2021年9月26日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三十批158号案件,案件称:“对第15批边督边改涉及的(举报编号: X2GD202101503,边督边改公开情况受理编号:X2GD202109100144)中洞村上坑片破坏生态摧毁良田一案处理结果不满意”。接案后,县委、县政府、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县委常委谢瑞狮亲自过问,听取案件调处情况汇报,我镇会同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再次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一、基本情况

  (一)关于山东日照森博浆纸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中洞村上坑片林地的问题。2004年2月29日,五华县原大坝镇人民政府(已并入水寨镇)与山东日照森博浆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森博公司)签订《山地承包合同》,将原大坝镇中洞村等7个村的集体林地承包给森博公司种植桉树和相思树,其中涉及中洞村集体林地10369.75亩(包含了群众反映的中洞村上坑片林地),并办理了林权证:华林证字(2007)第03040013号,承包单位每年按协议约定4.8元/亩/年将承包款支付给中洞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负责统筹下发。2017年期间,森博公司将承包中洞村的林地流转给五华县丰正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并在五华县林业局办理了流转登记。林权流转后,承包单位每年按8元/亩/年将承包款支付给中洞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负责统筹下发。相比之下,流转后的山林租金有较大幅度提高,因此,群众反映“所得的山租甚微,等于荒山”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二)关于群众反映因修筑林道及挖穴种树,造成水土流失,导致农田无法耕种的问题。根据五华县人民法院(2012)梅华法民一初字第683号生效判决以及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梅中法民一终字第299号生效判决反映,森博公司承包中洞村林地后,在山上种植速生桉树,并在种植过程中在山腰上开启可通行汽车的环山道路,山腰以下是群众的山坑田,2005年上半年因大暴雨造成山间水土流失,部分农田被黄泥淤积或黄泥浆入田,造成农田弃耕。2005年4月29日森博公司与中洞村委会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因森博公司在修路工程中遇暴雨冲刷路面导致水土流失造成农田淤积,由森博公司赔偿农田损失、清淤、肥料及维修圳道等合计115195.5元;2005年7月至9月期间因暴雨再次造成群众农田受损,森博公司又与中洞村委达成协议,赔偿农田损失及修理水圳费45405元,两次赔偿款均支付至中洞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下发群众,其中涉及上坑片群众农田共16.64亩。之后上坑片群众又以经济赔偿为由多次到政府部门进行投诉反映,经多次协调无果。2012年,上坑片群众邓仕文等12人向五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2012)梅华法民一初字第683号〕,要求森博公司赔偿农田受损经济损失,案经法院依法查明上述事实,认为森博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驳回了原告诉求。邓仕文等12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案号:(2013)梅中法民一终字第299号〕。

  经走访时任村干部及调取2005年期间中洞村委雇佣人工维修水圳的部分现金支出单反映,中洞村委会在2005年期间组织对损毁圳道进行了修复,恢复耕作灌溉,但因群众家庭劳力大部分出门打工,缺乏管理导致山坑田丢荒弃耕。经县水务局到现场勘查,目前,承包经营林地范围的林地、修建的林道,经十多年的运行管理和林地生态的自然修复,林地植被良好,未发现扰动裸露地表,未发现人为水土流失现象及其敏感源。

  (三)关于群众反映邓力强勾结恶霸承包山塘的问题。经查,2012年2月,上坑片集体山塘在上任承包期满,按约定风俗,由片区有意愿承包者投标竞争承包权,经邓力强等13人分别投标,最终邓力强竞得该山塘承包权,并于上坑片代表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30年,期间邓力强按时交纳承包款。因此暂未发现邓力强等人勾结恶霸承包山塘的问题。

  经走访村委干部及村委提供的原始资料显示,上坑片山塘原有面积约8亩,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到2012年邓力强承包该山塘时山塘水面仅剩2-3亩,平均水深不足1米。2016年邓力强回乡创业发展农业,对承包山塘进行改造,一是对山塘进行填土改造,重新挖建了两口水塘,并在水塘旁搭建了铁皮瓦管养房,面积约700平方米,经镇规划部门现场测绘,搭建的管养房占地81%属村庄建设用地,19%属原山塘位置。对此,我镇立行立改,立即要求邓力强拆除占用山塘位置部分的管养房,9月15日已拆除完毕。

  (四)关于群众反映屋门前农田无灌溉水变荒田的问题。群众反映农田无灌溉水的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查看,屋门前的农田位于山塘以下,面积约30亩,自山塘以下建有“三面光”水圳供灌溉,大部分已撂荒,剩余约5亩仍在耕种。经调查了解及县自然资源局现场核查,因山塘集水面积不大,容量小,一般年份都无法满足灌溉;加上近几年自然干旱、群众劳力不足等原因导致自然弃耕;现场耕地属自然撂荒现象,暂未发现有人为破坏耕地的现象。

  二、调处情况

  前期经我镇组织调处,邓力强已对占用山塘位置搭建的管养房进行拆除。经我镇会同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再次进行现场研判,认为邓力强在承包山塘过程中对山塘进行改造,虽重新挖建了两口水塘,保持了蓄水面积,但确实存在对原山塘位置进行填土的行为,我镇当场要求邓力强对在原山塘位置填埋的泥土等填埋物进行清理,恢复原山塘蓄水面积。对此,邓力强亦立行立改,立即开展清理,至9月29日上午已对在原山塘位置填埋的泥土进行清理,恢复了原有山塘蓄水面积。

  三、下一步工作

  综上,我镇认为此案存在问题已进行整改,可进行结案。下一步我镇将继续迅速跟进落实。一是继续做个别村民的思想工作,引导其客观看待问题,实事求是反映问题。二是由镇农村农业办、乡村振兴办指导村委对农户撂荒的山坑田土地进行集约,寻求、引进企业进行承包开发农业生产,盘活闲散土地资源。三是加强执法监管,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生产,切实履行生态保护责任。


  中共五华县水寨镇委员会

  五华县水寨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