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2-09-07 来源:五华新闻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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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我县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信访工作有序开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处置违法上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客观真实逐级反映。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置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的;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信访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处理到位,并已明确告知处理情况,仍然重复写信、重复网投、重复电话骚扰的;经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为恶意信访登记或缠访、闹访的;

  (二)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围攻、殴打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三)五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在机关、单位内吵闹、聚集等扰乱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而执意坚持缠访、闹访的;

  (五)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堵塞、阻断交通,拦截公务车辆;占用、破坏公私财物的;

  (六)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七)组织、策划、煽动、串联、教唆、诱导、资助、雇佣、胁迫、幕后操纵他人参与违法上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的;

  (八)在各级机关、单位进行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披麻戴孝、摆放花圈、焚烧物品等行为的;

  (九)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的;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十)利用微信、抖音、快手、网站、论坛、微博、QQ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法上访,或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的;

  (十一)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取的居民身份证或用假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赴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二)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或不按规定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滋事扰序,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第三条所列相关违法信访行为的;

  (四)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六)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构成违法犯罪的,违法犯罪信息依法记录存档,在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和就业时,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参与、不传播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五华县人民法院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五华县公安局

  五华县司法局

   五华县信访局

  2022年8月26日

  来源:五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