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水寨镇林业组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分别在下午5时、夜晚7时30分发现两起违规野外用火,涉事人员共5人。曾某香(下午5时),张某林、张某云、李某梅、张某元(夜晚7时30分)等5人均贪图一时方便,在临近山脚50米范围内的农田焚烧秸秆。此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五华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第1号》之规定,属擅自野外用火行为。水寨镇林业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5名当事人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改正。
请广大群众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充分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在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违反禁火令违规野外用火,不管有无引发山火,一旦查证属实,将会依法严处。
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二、不准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
三、不准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四、不准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
六、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七、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八、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九、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十、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部分来源:沂水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