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圩镇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时间:2020-03-03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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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江镇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圩镇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

周府20201

为减少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和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周江镇人民政府决定在圩镇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圩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一)周江片圩镇范围:

1. 周江街(即良健药店至周江大桥);

2. 农民街(即联太村石布片至沿江街);

3.农民街一横路(即农民街华泰商场至龙堵村);

4.农民街二横路(即农民街至周江卫生院);

5. 新兴街(即龙堵村委会至周长大桥);

6. 沿江街(即周江街至邮政银行到龙堵村委会);

7. 沿江街一横路(即龙堵村委至中心小学);

8. 沿江街二横路(即沿江街至龙堵村);

9. 粮兴街(即周江街至沿江街);

10. 长安街(即周江加油站至周长大桥)

11.求学路(即周江镇人民政府经周江中学新校门到周江大桥)。

(二)中兴片圩镇范围:

1. 中兴大街(即中兴食品站至中兴黄塘片,包括通往中兴派出所、中兴居委会);

2. 中兴一横街(即中兴二横街至中兴二小学校);

3. 中兴二横街(即中兴大街至三河村方向);

4. 中兴三横街(即原中兴工商所所在街);

5. 中兴四横街(即中兴邮政点所在街);

6. 宝园路(即中兴大街通往峎头方向)。

、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

各种鞭炮、拉炮、摔炮;各种烟花、火箭、魔术弹、地老鼠等烟花爆竹制品及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三、其他事项

(一)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等部门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镇应急管理办等部门将依法收缴烟花爆竹,并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法规对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对单位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相关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按上述条款进行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追究行为人或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劝阻,劝阻不听的可拨打0753-4701332进行举报。

五、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五华县周江镇人民政府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