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发〔2016〕7号
转发《中共五华县委办公室 五华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县党员干部野外用火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党支部、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共五华县委办公室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县党员干部野外用火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华办函〔2016〕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转水镇委员会
转水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华办函〔2016〕23号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全县党员干部野外
用火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部委办局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各单位:
《关于规范全县党员干部野外用火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五华县委办公室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关于规范全县党员干部野外用火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全县党员干部在文明祭祀、安全生产生活用火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杜绝违规使用野外火源,消除森林火灾隐患,降低森林火灾发生风险,有效保护我县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五华县委、 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安全保护的若干意见》(华委发〔201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策部署为重点,进一步巩固发展当前全县森林生态资源保护工作成果,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参与森林防火工作的积极性,保护好森林资源。
二、目标任务
通过规范党员干部野外用火,着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森林防火意识,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营造全社会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良好氛围,保护我县的青山绿水,助推全县经济社会振兴发展。
三、基本原则
基于党员干部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性,本实施意见对党员干部实行学习与宣传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和党纪与法纪相结合的原则。
(一)学习与宣传相结合。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意见,做森林防火遵纪守法的楷模。要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做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的先锋。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本实施意见以教育为主,着眼于提醒各级党员干部要文明祭祀,杜绝烧荒、烧黄锋、野炊等野外违规用火,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对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教育引发山火的,将给以相应的惩处。
(三)党纪与法纪相结合。对违反森林防火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意见的党员干部,将视其情节给予党纪处分或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采取集中学习、开展系列活动、开设宣传栏等形式,不断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本单位党员干部对文明祭祀、安全生产生活用火、森林防火等重要性的认识。党员干部职工要积极主动宣传文明祭祀、安全生产生活用火,充分利用返乡探亲、休闲娱乐和家庭聚会等有利时机,积极宣传文明祭祀、安全生产生活用火、森林防火知识,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不文明祭祀、野炊、烧荒等违规野外用火对引发森林火灾的危害性,严禁携带火种上山祭祀、烧荒、野炊等,切实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二)以身作则,带头安全用火。党员干部职工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带头进行无烟祭祀、鲜花祭祀和网络祭祀等各种形式的文明祭祀,坚决杜绝野外违规用火,做遵纪守法的表率。积极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决不参与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各种祭祀和户外违规用火活动,坚决劝阻和制止家庭成员及亲朋好友在祭祀、耕作时在林区燃烧香烛纸宝、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三)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县府办、林业、公安、组织等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党员干部不文明祭祀、生产生活中的规范用火等行为进行定期不定期专项督查,一旦发现党员干部在组织或参与祭祀、野炊等活动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野外用火,造成山火或森林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1.造成森林火灾损失严重,被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2.造成森林火灾较大损失,被人民检察院认定有罪,依法作
出不起诉决定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若是国家工作人员,给予撤销行政职务或者行政降级处分。
3.造成森林火灾,被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若是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4.参与野外活动,虽未造成损失,仍未能有效劝阻或制止他人野外违规用火,造成森林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若是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告知其所在单位,责令公开检讨,并予以全县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