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府〔2018〕1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
安排使用情况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扶贫办、人居办等相关部门:
为加强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安排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粤财农〔2016〕166号)、《关于印发<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省级财政资金奖补和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17〕303号)、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开发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梅市财农〔2018〕1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华财农〔2018〕35号)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公告公示制度通知如下:
一、公告公示对象
1、扶贫开发与新农村建设资金:一是省财政安排下达的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二是对口帮扶市、市本级安排的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三是县级财政筹集安排的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四是按规定整合用于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其他资金等。
2、使用上述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的相关项目。
3、有关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公告公示内容
1、安排方面:资金规模、来源、项目、性质、用途、安排等。
2、使用方面: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对象、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质量标准、预期目标、实施结果和举报投诉等。
3、政策方面: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等。
三、公告公示渠道
采取分级分类形式,加强公告公示建设。各村委会、镇扶贫办、人居办等相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运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党务政务公开栏等不同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1、通过政府网站,纪委的“惠民信息平台”,镇级微信公账号等方式及时公开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项目的有关政策和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等。
2、通过政府网站、镇(村)级微信公众号、镇(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镇(村)党务政务公开栏等公示公告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有关政策、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使用情况、投诉渠道等。
四、工作安排
推行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安排使用公告公示制度,是接受社会监督,把上级部门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形式。各村委会、镇扶贫办、人居办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查漏补缺,于4月底前完善2017年度以前的公告工作,从5月份起,把公告公示制度纳入常态化。
五、工作责任落实
各村委主任、镇扶贫办主任、人居办主任负责落实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公示公告,党政办、纪委办、公共服务中心等协助公示工作,财政所对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实施监督检查。
转水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