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转水镇委员会、转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转水镇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完善党政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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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委发20181号

 

中共转水镇委员会、转水镇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转水镇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完善党政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施

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村(社区)委、部门、企事业单位:

《转水镇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完善党政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转水镇委员会

转水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6日

转水镇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完善党政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完善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意见(试行)》《五华县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完善党政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村(居)委、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村(居)委、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既要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转水镇行政区域内的各村(居)委、部门、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支部书记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各村(居)委、部门、企事业单位书记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抓好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

(二)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三)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以上支部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发出安全生产督办函,并督促落实。

(四)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五)落实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责、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

 

第三章 各村(居)委、部门、企事业单位领导

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各村(居)委、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二)完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监督、检查、指导本单位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协调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四)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安全生产专题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季度主持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协调、部署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五)重视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六)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装备“五到位”,选好配强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七)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辖区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党委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八)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奖惩、约束激励机制。

    第六条 本村(居)委、部门、企事业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及同级党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令,制订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落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工作的领导,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协助本村(居)委、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召开两次以上安全生产专题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存在问题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督办单位、督办人,做到整改资金、措施、期限、人员、复查销号“五落实”,对重大安全隐患还应制订应急预案,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营造人人关注安全、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辖区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村(居)委、部门、企事业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二)抓好分管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督促、检查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人员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及时报告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四)抓好安全生产检查,对重要节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 镇直属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令,对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二)根据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监管装备,保障监管经费投入,健全安全监管网络,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三)落实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协调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四)建立完善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出的存在问题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 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亲自主持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协调、部署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六) 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和做好善后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及安监部门报告,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镇直属有关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令,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工作实际,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每月主持召开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出的存在问题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督办单位、督办人,做到整改资金、措施、期限、人员、复查销号“五落实”,对重大安全隐患还应落实应急预案,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四) 积极开展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对存在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三非”行为以及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主动及时与当地政府共同予以打击取缔。

(五) 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督促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各级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六)督促、指导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镇直属有关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令,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二)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人员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及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

(四)抓好安全生产检查,对重要节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

(六)分管工作范围内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

职责

 

第十一条 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分析、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经费列入镇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

(二)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规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隐患排查治理、执法长效机制,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执法行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六)及时组织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三非”行为。

(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 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和镇、村(居)委、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建设,选好配强安监办工作人员并专职使用,及时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信息。

第十二条 镇直属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镇直属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各自职责,除承担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外,还必须承担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察、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检查督促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镇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协调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纪委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镇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3、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4、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5、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事故监管责任单位对事故监管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落实。

(三)组织办公室

重视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培养教育,选好配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凡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均必须征求安监部门意见,如有否定意见,则不予提拔任用;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和干部队伍保障。

(四)宣传部门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人人关注安全、人人关爱生命的良好安全生产社会氛围,并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五)武装部

根据党委政府、镇安委会的要求,调集民兵应急分队、协调驻华部队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团委

加强对全镇青少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宣传教育,并做好所属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

(七)转水司法所

1、负责指导全镇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监察执法工作。

2、负责受理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复议案件,代理镇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诉讼应诉事务。

3、负责全镇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罚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镇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6、及时调处安全生产领域的矛盾和纠纷。

(八)财政所

    将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宣传、奖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按规定应由财政承担的安全生产投入,支持政府安全生产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村建办

1、负责建筑施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网点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并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

2、在编定城乡建设规划中,科学统筹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专用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并将颁证情况及时告知安监等有关部门。

     4、负责危房鉴定、房屋拆迁、房屋装修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工地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6、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国土资源所

     1、负责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安全防范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

     2、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在审核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应征询镇政府意见,并将核发情况及时告知安监等相关部门。

     3、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和不按设计开采及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对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场)关闭、取缔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镇废弃矿井(场)的治理工作。

5、负责做好关闭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关闭煤矿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防范处理工作。

7、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农业站

     1、负责农业系统、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指导全镇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镇农用船舶、肥料、农药、鼠药(属危险化学品的除外)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承担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指导工作。

     4、负责农用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负责农用机械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负责农用机械检测、检验、登记和驾驶人员考核发证等工作,指导农用机械作业安全。

6、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林业站   

1、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检查林业凭证采伐、运输。

     2、负责全镇林产品加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三)水务所

     1、负责水务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水利、供用水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供用水设施、设备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防风、防旱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河道采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依法打击非法、违法采砂行为。

4、组织、指导水库、堤坝、水电站(包括配套网线)、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和水库内船舶(旅游船舶除外)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工商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十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

     1、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收集上报本镇范围内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上述不合格产品的预警预报。   

2、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4、监督、抽查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受理有关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及时组织查处。

    5、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6、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六)卫生院

1、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护工作;负责全市饮食服务业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3、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援;负责职业病统计工作,并通报相关部门。

(十七)侨务办公室

1、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督促、指导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督促、指导宗教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

(十八)中小学校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做好消防、防雷等安全设施设备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周边地段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制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及校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督促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食堂、校舍安全及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组织、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校园自然灾害预防及处置,学生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抓好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学校安全设施;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旅游等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5、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1、贯彻执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工伤鉴定、工伤赔偿、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政策。

2、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和监督企业落实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做好农民工安全技能教育培训。

3、依法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4、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监督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和使用劳保用品,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5、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6、督促检查隶属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把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计划;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7、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民政办

1、负责民政、社会慈善福利的养老、托老、敬老、孤儿院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镇殡葬服务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各类社团组织的审核登记,并指导其做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一)企业办

1、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科学合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以及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

3、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二)供电所  

1、负责供用电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普及供用电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定期组织网内供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指导用电单位安全用电。

3、负责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停产整顿的企业,按企业所在的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减少或停止生产经营供电,对实施关闭的企业和非法企业,应及时拆除供电设备、设施,停止供电。

5、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三)派出所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派出所做好消防安全和组织公共安全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订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措施;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负责烟花爆竹违法违规产品的销毁处置。

4、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5、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6、承担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联络员会议,收集各成员单位提交联席会议的议题,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7、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侦查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8、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停产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按矿山所在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减少或停止供应火工品;负责对关闭矿山、停产整顿矿山剩余火工品的清理收缴工作。   

9、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

10、负责维护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秩序,按规定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四)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协调、监督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全镇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镇直部门和各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全镇性重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镇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和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需经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政府赋予的工商贸企业综合监督职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许可经营单位,并督促其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

4、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查处在许可后降低标准,已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监察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6、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综合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7、负责需经安全生产许可的工矿商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8、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服务等中介组织的登记备案、资格审查工作。

9、监督指导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0、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11、组织指导全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

    12、承担镇安委会和安委办的日常工作。

1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4、指导镇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村级安全生产巡查员工作。

15、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二十五)镇文化站

    1、负责全镇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业及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抓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歌舞娱乐等文化经营活动场所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管理。

3、负责社会文化事业和重大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引导公益文化产品生产。

4、负责网吧、电子游戏机室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六)镇有线广播电视

1、指导、监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广播电视公益宣传,制定并组织实施全镇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教育活动。

(二十七)供销社

    1、负责对供销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2、负责对废品回收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本系统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属地管理与部门安全监管的责任关系

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职责划分

 

第十三条 属地管理与部门安全监管的责任关系

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行政区域和部门职责划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有下属企业的镇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括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镇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镇直属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监督管理。

(三)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镇直属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对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隶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打非治违”的职责划分

(一)危险化学品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地政府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打击取缔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行为,负责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派出所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交通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打击取缔非法营运车辆,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卫生环保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安监办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二)易燃易爆物品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当地政府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市场安全经营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实行环节管理,工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负责打击取缔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行为;派出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和负责违法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销毁处置;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产品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查处在许可后降低标准,已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负责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建立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联合执法机制,派出所、安监、司法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工商部门打击取缔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市场经营行为;派出所、工商、司法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安监部门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三)道路交通安全

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危桥险段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对客货运车辆、危运车辆、出租车辆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没有纳入营运学生规范管理的车辆进行清理整治;教育、交通、派出所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人员密集场所

宾馆、饭店、美容院、商场、洗浴城、沿街门店等场所,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无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由辖区派出所负责监管;卫生安全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管;影剧院、歌舞厅、网吧、录像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由文化站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牵头打击取缔黑网吧等无照经营行为;居民小区、集体楼院无物业管理的则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安全管理,归属不明的由属地村(居委)负责安全管理。

(五)建筑施工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由水务所监督管理,并负责打击取缔非法违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行为;供用电建设施工由供电所负责监督管理,并负责打击取缔建筑施工场所违规用电行为;其他非法违法建筑施工由村建办负责打击取缔。

(六)非煤矿山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取缔打击非法等矿产资源、以采代探及超层越界、不按设计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打击关闭煤矿、非煤矿山偷挖偷采行为;安监部门依法实施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组织查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考核、追究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 实行安全生产集中检查制度。镇属各部门、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安排一天时间对职责范围内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行集中安全大检查,其他负责人每月应安排不少于一天的时间亲自组织带队深入到基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二) 实行安全生产专项督察制度。镇属各部门、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安排半天、其他负责人每季度安排1天,作为安全生产专项督察时间,督查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三) 实行安全生产检查登记备案制度。镇安监部门、各有关部门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或部门要分别做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对检查、督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记录造册备案。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一) 坚持安全生产工作述职制度。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12月31日前)就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镇党委书记作书面述职报告;镇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镇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年终(12月31日前)就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镇长作书面述职报告。

(二) 建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评定的重要依据;镇安委会每年对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落实情况实施相应奖惩。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镇属相关部门、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在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年度内发生一宗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一票否决”,通报全镇并上报上级部门,同时向镇党委、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年内发生一宗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部门实行行政问责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所分管的领域年内发生1宗死亡3人以上(含3人)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分管领导取消当年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并分别向镇党委、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对分管的领域年内发生一宗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党政负责人上报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上报上级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县驻华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