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转水镇违法建设清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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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府〔201915  

  

  

关于印发《转水镇违法建设清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各村(社区)、镇属相关部门:  

《转水镇违法建设清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镇村建办反映。  

  

  

  

转水镇人民政府  

201948  


 

转水镇违法建设清查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我镇违法建设清查专项整治工作,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打造更干净更整洁更平安更有序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违法建设清查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华府办函〔2019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巡视整改要求和《梅州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工作要求,按照统筹推进、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突出重点、疏堵结合的原则,有效遏制我镇占用耕地、林地、河道、道路和违反规划许可私人建房等新增违法建设行为,逐步分类整治历史存量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管控机制,全面规范私人建房行为,优化城乡发展环境,努力打造工匠之乡·宜居五华  

二、工作目标  

按照控增量、减存量的总体目标,利用2年时间,广泛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通过上下联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占用耕地、林地、河道、道路和违反规划许可等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重点查处私人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推动各镇各相关部门建立控制和查处私人违法建房的长效机制,确保我县私人建房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违建必究的管理体制,至2020年底,实现违法建设增量得到控制,存量基本整治,形成长效机制,城乡建设纳入规范化轨道,实现我镇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三、工作机构  

为保障私人违法建房清查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成立转水镇私人违法建房清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镇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统一指挥和部署。成员名单如下:  

 长:张  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邓文斌(纪委书记)  

朱连辉(党委委员)  

孔章城(党委委员)  

陈文锋(副镇长)  

 员:古宝滨(村建办主任)  

        刘煜锋(自然资源所副所长)  

        陈永忠(派出所教导员)  

        卓杰明(司法所所长)     

        温楚辉(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邹尚锋(人居办主任)  

李越平(林业部门负责人)  

        曾高山(水务部门负责人)  

        谢天生(农业部门负责人)  

陈建洲(供电所长)  

各村(居)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村建办,办公室主任由古宝滨同志兼任,具体负责私人违法建房清查专项整治期间的日常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综合协调、考核督办、通报问责、组织联合拆违等工作。成员由各职能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成。镇自然资源、村建、交通运输、公路、林业、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的行为认定、查证;加强行业管理,完善执法程序,依法处理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河道、道路、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等违法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村建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私人违法建房活动的日常巡查管控、调查摸底和职权内的强制拆除工作。在镇、村庄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特别是破坏耕地、林地建房的,由村建办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发现村民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和道路等建房行为的,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扣押施工器械(搅拌车、泵车等)及建筑材料等,配合相关部门收集整理违法违规材料并依法处理。负责辖区内私人违法建房行为进行查实认定,依法采取措施限期拆除或依法作出处罚。加强行业管理,完善执法程序,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进行查处,严格控制新增违法建设。同时,应加强商品混凝土搅拌企业的行为监管,对为违法违规建房户提供混凝土的,一经发现,对混凝土搅拌企业依法查处。  

(二)各村(居)委:各村(居)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辖区内私人违法建房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私人违法建房日常巡查监管、调查摸底、造册申报和协助强制拆除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应及时制止,同时书面上报镇政府和自然资源所,并协助相关部门收集违建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对此方案印发之日起仍然在建的,发现不报、隐报或制止不力的,三宗以上的建议撤销所在村(居)党组织书记职务。  

(三)自然资源所:负责加强镇村违法用地的动态巡查,特别是加大对占用耕地建房的巡查力度,发现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立案查处,依法依规强制拆除。同时,负责镇村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或改变用地性质建设行为的查处,按规定予以拆除。  

(四)交通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占用公路用地违法建筑及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违章建筑的制止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五)林业部门:负责查处违法违规建设侵占林地的行为,形成财产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助配合,依法予以拆除。  

(六)水务部门:负责查处全镇水库、山塘、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侵占河道的行为,发现违法占用河道影响行洪建房的,应立即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务部门牵头,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同时,加强用水管理,对未能提供相关供水申请材料的违建施工工地和房屋,供水部门应协助做好停止供水工作。  

(七)派出所:负责拆除违法建房行为的治安工作,对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九)宣传部门:负责清查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在转水微新闻公布。  

(十)纪委办:牵头负责查处党员干部在清查专项整治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失职渎职、工作不力、营私舞弊等拖延时间造成国家和个人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顶风抢建等行为,严厉打击保护伞行为。  

(十一)司法所:负责法制宣传和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和援助。  

(十二)综治办:负责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按照《信访条例》做好解释、疏导等工作。  

(十三)供电所、水务部门:负责严把供水供电开户审查关,对已提供用水用电手续但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供水供电;对窃水窃电行为的,积极配合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已供水供电的,应立即纠正(停止供水供电),涉嫌窃水窃电的,应依法查处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对新申请报装用电、用水的,必须凭镇村建、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出具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方可办理。  

(十四)农业部门、人居办:负责指导按照三清三拆三整治标准要求做好违法建筑、危旧房屋拆除后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五、工作重点  

自《五华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实施意见》(华府〔201363号)实施以来,在全县城乡范围内已建和在建私人建房项目中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河道、河道路和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等建房行为和正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圩镇规划区范围内未办理合法手续已建、在建的私人建房或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超层超面积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镇规划实施的;  

(二)圩镇规划区范围外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已建、在建的个人建房和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河道、河堤和道路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建设行为;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建设,不按设计方案开挖山地的;  

(三)清查土地来源,非法买卖土地、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未取得任何相关建房手续的私人建房,包括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法集中连片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从事零散独建的小产权房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六)所有个人建房用地,包括以下二种类型:1.有证有地。取得土地权属尚未建设的个人建房用地,包括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闲置未建设的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的用地和少批多占的用地。2.有地无证。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或者通过各种渠道、手段非法占有的个人建房用地。  

六、时间安排  

清查专项整治活动从20193月开始,至2020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93—2019430日)。  

1.动员部署。召开转水镇私人违法建房清查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印发相关文书资料,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宣传发动。利用微新闻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宣传清理整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营造浓厚的清查整治氛围。  

3.发布通告。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管辖范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占用林地、占用河道、占用道路和违反规划许可内容等违法违规建房行为进行全面摸查,并开通违法违规私房建设举报电话,核实举报内容。自然资源所、派出所、供电供水等部门配合村建办逐户督促停工、发出停工执法文书,接受清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951—2019630日)。  

由镇政府牵头,从村建办、自然资源所、林业站、水务所、交通运输办抽调专人组成清查调查小组,以镇、村(居)为单位,对已建或在建的私人建房逐户调查摸底,进行详细统计,全面准确地掌握各类违法违规私人建房的具体情况,制作调查笔录和勘查记录,逐户填写调查登记表,分户建立台账,统一汇总到县清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摸清以下情况:  

1.个人建房属拆旧建新、新建、改建或加层的;  

2.持有何种行政许可手续;  

3.土地来源和性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农用地);  

4.建设行为人或户主的身份及建设的时间;  

5.违法违规内容,包括违反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有无四邻矛盾等;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第三阶段:集中整治(201971—20201130日)。  

按照法定程序,根据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发生的时间等情况,对不同类别的建设进行公示。各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严重违法建设已建成的私人建房,应予以拆除:  

一是对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或影响人居环境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各村配合,依法拆除;  

二是对占用河道、泄洪道违法违规建设或影响行洪安全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县水务部门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各村配合,依法拆除;  

三是占用林地违法违规建设或影响生态环境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县林业部门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各村配合,依法拆除;  

四是占用道路违法违规建设或影响交通安全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行为的,由县交通、公路部门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各村配合,依法拆除;  

五是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部门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各村(居)配合,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拆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各镇人民政府牵头,各部门配合,依法组织拆除;  

六是未办理相关手续,无人居住且逾期无人申报的,视为无主房进行登记没收,由镇村予以代管或拆除。  

2.对在建私人建房:未批在建的个人建房,一律停工;拒不停工继续抢建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牵头,依法组织拆除。  

3.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可以通过整改,由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及补办手续。  

4.对无批准权限、超批准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与条件要求,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个人建房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由县纪委、县监委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5.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偏私舞弊作为重点查处对象,严打黑恶势力保护伞。  

(四)第四阶段:总结验收、建章立制(2020121—1231日)。  

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建房审批程序工作。  

1.镇规划区外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农房建设,严格按一户一宅的规定,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先向村委申请同意后,经镇自然资源所进行用地审批,再到镇村建办办理报批报建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农房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进行,积极引导农民到新村聚居点按规划自建农房。  

2.镇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农房建设,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先向村委或居委申请同意后,经镇自然资源所进行用地审批,再到县镇住建部门办理报批报建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村(居)委相应成立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队伍,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各村(居)委整治工作联络员联系方式于2019410日前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务求实效。清查整治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属地管理,综合执法,分类处理的方法进行。各村(居)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明确责任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职,加强协调配合,互通信息、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三)强化督办,严肃纪律。各村(居)要认真按政策规定、要求做好清查登记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督办,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工作措施,解决相关问题。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徇私枉法、弄虚作假、隐瞒包庇、违法违纪根据问责机制启动相关责任追究程序,发现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附件:1.私人违法建房清查整治调查表(由各村负责收集汇总)  

2.私人违法建房用电调查表(由各村负责收集汇总)  

3.私人违法建房用水调查表(由各村负责收集汇总)  

4.公路征地拆迁安置户调查表(由各村负责收集汇总)  

       附件(1—4):私人建房清查整治调查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