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保护生态环境
时间:2020-10-29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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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扎实推进禁止露天禁烧秸秆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露天焚烧秸秆造成污染,转水镇早启动、早部署,全力做好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喇叭村村响”、张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通告、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知晓率,并于群众签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责任书,让其切实意识到焚烧秸秆带来的危害以及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同时,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村干部、应急队员组成秸秆禁烧巡查工作组,落实网格化责任,每天不间断巡查,杜绝工作盲区和死角。

秸秆禁烧宣传.png

  下一步,我镇将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日常巡查,一旦发现露天焚烧秸秆,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 华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华府〔2019〕20 号

      为切实改善我县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梅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等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本县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二、本通告中的秸秆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菜、甘蔗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
     三、各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当地秸秆类型,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推广秸秆还田、制作有机肥、生产食用菌、编织等不同利用途径,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四、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对环境的危害性,加强防控监管,及时制止焚烧行为;镇人民政府与村(居)委会签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责任书,村(居)委会负责将工作责任落实到村民。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号召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参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踊跃投诉、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53443671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19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