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华府办〔2024〕7号和华府办函〔2024〕44号文件的公告
近日,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废止华府办〔2024〕7号、华府办函〔2024〕44号文件的公告》(华府〔2025〕9号),为便于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废止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妥善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5〕1号)、《梅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宅基地有关文件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梅市农农函〔2025〕153号)的要求,县政府组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宅基地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不符合上级最新政策的规范性文件,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持政策衔接和一致性。
二、废止文件目录
经清理,县政府决定废止《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五华县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华府办〔2024〕7号、《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华府办函〔2024〕44号。
三、废止文件理由和后续政策衔接情况
(一)废止《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五华县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华府办〔2024〕7号理由和后续政策衔接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0年9月启动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已于2024年4月底结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不得以宅基地改革名义出台政策文件,因此有必要废止华府办〔2024〕7号。
废止华府办〔2024〕7号后,我县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妥善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5〕1号)要求,把工作重心放到宅基地规范管理上,健全制度、强化监管,不断提升宅基地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废止《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华府办函〔2024〕44号理由和后续政策衔接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0年9月启动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已于2024年4月底结束,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华府办函〔2024〕44号文件中出现“宅基地改革”“闲置宅基地”等内容,已不符合当前最新政策要求,因此有必要废止华府办函〔2024〕44号。
废止华府办函〔2024〕44号后,我县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妥善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25〕1号)要求,把工作重心放到宅基地规范管理上,健全制度、强化监管,不断提升宅基地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