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9-2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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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府办函〔2018173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和中央、省、市属驻五华有关单位:

《五华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已经2018912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房管局反映。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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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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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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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补充规定

 

为做好我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我县制定的《五华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华府办〔201724号)中涉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未制定详细标准,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残垣断壁宅基地补偿标准

残垣断壁宅基地补偿由五华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评估价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给予宅基地安置。

二、附着物(房屋)补偿标准

房屋价值补偿(居住、商住、经营性用房等)由五华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评估价值进行补偿或按附着物(房屋)补偿标准、附着物(房屋)装修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附着物(房屋)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元)

   

框架砼房(含基础)

平方米

1000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拆除的,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奖励80元。

混合砼房(含基础)

平方米

900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拆除的,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奖励50元。

砖石瓦房(含基础)

平方米

680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拆除的,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奖励40元。

泥砖瓦房(含基础)

平方米

600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拆除的,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奖励30元。

砖石三栏瓦面(含基础)

平方米

400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拆除的,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奖励20元。

泥砖三栏瓦面(含基础)

平方米

350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拆除的,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奖励10元。

砖石厕所瓦面

平方米

220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拆除的,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奖励10元。

泥砖厕所瓦面

平方米

200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拆除的,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奖励10元。

 

附着物(房屋)装修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墙纸

平方米

30

 

围墙不锈钢栏

平方米

100

 

围墙生铁铸件栏

平方米

80

 

不锈钢防护网

平方米

110

 

钢铁防护网

平方米

70

 

水管楼梯扶手

70

 

不锈钢楼梯扶手

110

 

装饰和陶瓷竹节筒

20

 

土、砖炉灶补助

800

 

大理石炉灶

600

 

石膏边线

10

 

石膏板吊顶

平方米

55

 

铝、塑板吊顶

平方米

70

 

木质吊顶

平方米

120

 

内、外墙瓷块、瓷块墙裙、地板瓷块

平方米

60

 

内、外墙石灰、水泥粉刷

平方米

20

 

木质墙裙、木质地板

平方米

90

 

普通水磨石地板

平方米

50

 

彩磨地板

平方米

55

 

大理石楼梯阶

平方米

120

按投影面积计算

坐厕

460

 

蹲厕

100

 

洗手盆

150

 

浴缸

500

 

铁皮瓦隔热层

平方米

90

 

铝合金门、窗

平方米

180

 

钢塑门、窗

平方米

190

 

不锈钢门

平方米

500

 

铁门

平方米

200

 

卷闸门

平方米

120

 

普通木门

200

 

实木门

450

 

铝、塑板卫生间门

300

 

不锈钢卫生间门

450

 

太阳能迁移费

1000

迁移及管线补助

房顶水塔

(含管件)

元/个

1500

贮水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

元/个

1000

贮水2-4立方米

元/个

500

贮水2立方米以下

水电补助

平方米

15

按拆迁房屋建设面积计算

有线电视迁移费

250

 

水表、电表移装费

100

 

空调移装费

250

 

电话移迁费

200

 

三、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标准

序号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1

简易木蓬瓦棚

平方米

90

 

2

简易竹蓬瓦棚

平方米

60

 

3

简易无墙油毡面

平方米

80

 

4

钢支架结构房

平方米

300-350

 

5

砖墙彩瓦

平方米

250-300

按被拆迁建筑面积

6

砖墙镀锌瓦

平方米

200-250

按被拆迁建筑面积

7

砖墙石棉瓦

平方米

140-180

按被拆迁建筑面积

8

猪(羊、牛)棚、家禽舍

全部砖墙

平方米

250-300

 

部分砖墙

平方米

200-250

 

其他

平方米

150-180

 

9

鱼塘、果园周边范围的简

易杂房(工具房)

砖混

平方米

200-250

 

砖瓦

平方米

150-250

 

其他(全部砖墙)

平方米

100-150

 

10

砖墙

12CM

平方米

80

 

18CM

平方米

100

 

24CM

平方米

130

 

11

石墙

平方米

130

 

12

乡、村水泥道路

平方米

90

 

13

水泥晒谷场

平方米

60

 

14

石灰晒谷场

平方米

45

 

15

水渠

110

宽度100厘米以上

60

宽度60-99厘米

40

宽度30-59厘米

16

挡土墙

立方米

200

浆砌石方

17

沥青路面

平方米

45

 

18

石灰池

砖、石砌筑

平方米

90

 

有石灰膏

平方米

100

 

19

沙场生产场地

平方米(含运输费)

9

 

20

下水涵管

直径0.23米

50

 

直径0.3米

60

 

直径0.6米

80

 

直径0.7米

90

 

直径0.8米

100

 

直径1.0米

170

 

直径1.8米

220

 

21

三级化粪池

容积15立方米以上

元/个

5000

 

容积10-14立方米

元/个

4000

 

容积9立方米以下

元/个

3000

 

22

粪湖

面积15平方米以上

元/个

3500-4500

 

面积6-14平方米

元/个

2500-3000

 

面积5平方米以下

元/个

2000-2500

 

其中地上有建筑物的根据其结构按标准给予补偿

23

沼气池

容积15立方米以上

元/个

4500

 

容积10-14立方米

元/个

3500

 

容积9立方米以下

元/个

3000

 

24

水井

饮用水井(村内集体使用)

元/口

6000-8000

 

正在使用私人水井

元/口

4000-5000

 

正在使用私人水井(手摇井)

元/口

2000-3000

 

灌溉或饮用机井

元/口

据实补偿

 

不使用及废弃的各类井

元/口

无偿清除

 

井圈

元/口

100

 

    四、搬家(迁)补助标准

(一)住宅房屋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30/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迁)补助费。

(二)工业商业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三)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五、过渡安置补助标准

(一)安置补助费,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宅基地安置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约定时间一个月内搬迁完毕,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10/平方米/月的标准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期限以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期限为准,第一年按年度发放,第二年开始按月结算按季度发放,直至安置地施工放线或交付安置房为止。

(二)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政府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过渡期内,周转用房的水、电等费用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

(三)经营性用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实际经营面积以50/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半年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六、签约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时间搬迁腾空,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值3-5%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超出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超出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一律不给予奖励。

七、附则

(一)本补充规定根据《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华府办〔201724号)制定,有效期与华府办〔201724号文同期,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各镇各相关单位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遇特殊的征拆案例,要围绕本补充规定和华府办〔201716号、华府办〔201724号文件的规定,制定、完善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征收县城工业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拆迁补偿的通知》(华府〔201214号)、《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五华县县城周边城市建设扩展区七宗重点地块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华府办〔201411号)有关房屋、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

(三)本补充规定如与《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一般性征地补偿标准〉和〈五华县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华府办〔201716号)地面构筑物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有悖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中没有涵盖的项目,参照华府办〔201716号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