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半年行政处罚案件公示(产品质量) | |||
序号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1 | 五华县华三大服装城 (经营者:黄俊玖) | 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服装案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2 | 五华县水寨镇国群水电五金门市部(经营者:张国群) | 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案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3 | 五华县建佳兴五金百货商行 (经营者:李建先) | 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案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4 | 五华县幸运佳五金百货批发部 | 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案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5 | 五华县水寨镇羊之家商行 (经营者:叶欢欢) | 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案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6 | 五华县城发日杂批发部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安全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7 | 五华县水寨镇志浩百货商店 (经营者:罗志浩) | 购进、销售无厂名、厂址来源不明的商品案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8 | 五华县转水镇利文烟花爆竹门市(经营者:曾利文)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
9 | 五华县转水镇万记烟花爆竹门市(经营者:江惠芳)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
10 | 五华县转水镇龙兴烟花爆竹经销部(经营者 :杨小龙)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
11 | 五华县转水镇运兴烟花爆竹店 (经营者 :邓运灵)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
12 | 五华县转水镇睿兴床垫加工店 (经营者:朱郁葱) | 生产销售伪造产地的床垫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13 | 梅州市昌顺建材涂料有限公司 | 生产销售伪造产地的腻子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14 | 五华县潭下镇金鸡寨商店 | 销售过期、失效烟花爆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 |
15 | 五华县安流镇汉荣商店 (经营者:冯汉荣)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
16 | 梁宁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烟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
17 | 五华县安流镇金兴副食店 (经营者:胡金标)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
18 | 五华县安流镇刘红星百货商店 (经营者:刘红星)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
19 | 张贺云 | 销售三无玩具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20 | 张贺南 | 销售三无玩具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21 | 五华县横陂镇玉姐烟花爆竹销售部(经营者:魏琼玉)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22 | 五华县龙村镇学君烟花爆竹店 (经营者:黄学君)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23 | 五华县长布镇文达烟花爆竹专营店(经营者:郑重文)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24 | 五华县安流镇高贤烟花爆竹销售门市(经营者:张高贤)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25 | 五华县安流镇张仕高烟花爆竹门店(经营者:张仕高) | 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26 | 五华县华城广场家私城 (经营者:王强) | 销售无厂名、厂址的棕垫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27 | 五华县梅林加油站 (投资人:魏林华) | 销售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28 | 五华县华城镇福兴手机电器城 (经营者:林锦财)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充电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