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及补偿安置的公告
时间:2016-05-17 来源:五华县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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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144号),需将2015年第十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涉及水寨、河东、转水、华城、岐岭、周江、横陂、安流镇属下的39.4600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上述范围内的0.0267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五华县城镇建设用地(拟用于住宅、工业、公共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水寨、河东、转水、华城、岐岭、周江、横陂、安流镇。(具体见红线图及影像图)

  三、被征地镇及面积

  水寨、河东、转水、华城、岐岭、周江、横陂、安流镇属下的土地共39.486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27.2779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0.1537公顷、未利用地2.0284公顷和国有农用地0.0267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县政府办公室《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县城工业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拆迁补偿的通知》(华府办〔2012〕14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自谋职业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使用。

  (二)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条件的,依法纳入养老保障。

  (三)留地安置的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留用地,作为村集体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留用地折款的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比例进行折算。

  六、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拆迁的,按拆迁的相关规定办理。如符合迁移重建的,将规划地块予以安置。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期限内(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征地和土地储备中心(县国土资源局二楼,联系电话:4431712)办理土地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含金神、地坟等)补偿登记,届时征地部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地界踏勘、面积量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和核对,请互相转告。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政府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给予补偿。

  七、国有农用地范围内土地涉及拆迁和地上附着物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2016〕14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五华县2015年度第十批次城

  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征地红线图(另附)

  3.征地影像图(另附)

  五华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