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的通知》(粤环〔2016〕12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开展污染减排工作为契机,通过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措施,调整和优化城区能源结构,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全面淘汰高污染燃料,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改善五华环境空气质量的目的。
二、禁燃区范围
北边界线员瑾堤与河口大桥交汇处至员瑾堤与五华大桥交汇处;西边界线水寨大道与员瑾堤交汇处至水寨大道与公园路交汇处;南边界线公园路全段;东边界线沿江南路(古大存大桥)往北,经沿江北路、东方街、华兴北路与员瑾堤交汇处合围范围内(详见附图)。
三、工作目标
(一)自通告实施之日起,现五华县禁燃区范围内不得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二)五华县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燃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2021年11月底前,由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确定五华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范围。起草《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五华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和《五华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初稿,征求社会和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
(二)2021年12月底前,县政府印发《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五华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和《五华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规定具体实施范围和要求。
五、部门职责
(一)水寨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内禁燃区实施工作负总责;组织辖区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时限,完成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工作;组织对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对拒不改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二)市生态环境局五华分局:负责禁燃区内淘汰高污染燃料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工作;起草《五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五华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五华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及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定城市建成区范围。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推进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
(五)县科工商务局: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协调梅州供电局做好电力运行调度,配合市发改局加大对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力度。
(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各种基础数据,技术指导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收回相关许可证照,并不受理其新装、移装使用登记。停止五华县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审批,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七)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省有关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财政政策,管理和监督有关支持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
(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推进天然气市政管网的建设;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九)县公安局:配合协助供气单位加快办理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施工审批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工作;配合或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划定新的禁燃区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