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榕辉工艺品有限公司塑料仿真植物及EVA塑料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 梅州市榕辉工艺品有限公司 | 梅州市五华县河东镇绿色生态工业小镇6号标准厂房 | 梅州晨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梅州市榕辉工艺品有限公司拟投资500万元租赁五华县河东镇绿色生态工业小镇6号已建标准厂房建设“梅州市榕辉工艺品有限公司塑料仿真植物及EVA塑料产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建成可达年生产塑料仿真植物100吨和EVA塑料产品30吨的生产规模。 | 1、废水:项目注塑、射骨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帘柜除漆雾用水经沉淀捞渣后循环使用,当水帘柜循环水的水质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油新水质净化厂进水限值较严值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项目混料过程产生极少量的粉尘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注塑废气、射骨定型废气(射骨及定型两个工序产生废气统称)统一收集至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备中处理,处理后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气筒1)排放;喷涂废气先在水帘柜中处理后,再与丝印废气一起收集,收集后的两股废气由一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设备中处理设备,处理达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II时段限值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气筒2)排放。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以及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内无组织排放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3、噪声: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机械设备噪声,通过采取合理布局、基础减震、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基本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注塑边角料收集后用于回用于生产线上,废包装材料及废泡沫边角料收集后出售给废品站;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原料桶由供应商回收。生活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堆放,交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因此,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按照本报告要求,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避免火灾、泄漏等事故,本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