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城自来水实行阶梯水价暨调整自来水价格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7-04 来源:华府办函[2017]247号 浏览次数:-
字号:

为理顺自来水价格,促进县城供水企业的健康发展,按《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供水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3908号)的规定,结合县城供水企业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决定小幅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并同时定行阶梯水价。调整方案如下:

一、实行阶梯水价和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供水价格有关政策

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908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二、核定自来水价格和阶梯水价的原则

按照制定城市自来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原则:

(一)按有利于生产发展原则,合理补偿供水企业的

生产成本,促进县城供水事业良性发展;

(二)遵循公平负担原则,从低计提相关费用,做到既有利理顺水价结构,又促进合理用水和保护水资源;

(三)充分考虑本市等毗邻县区的水价水平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四)从严定价原则。有利于促进供水企业建立和完善成本约束机制、加强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努力降低经营成本;

    (五)阶梯水价的确定充分保障县城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情况下,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促进节约用水,拉大价差。

三、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的有关界定

(一)用水量的档次分类(以户/表为单位核算)。

一级水量为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

二级用水量为30以上至50立方米部分(含50立方米);

三级用水量为50立方米以上部分。

(二)居民一档用水量30立方米,以户/5人为单位,按用水量6立方米./月确定;对家庭人口较多,超过5人部分,居民可向自来水公司申请,按适当超过人数调增一档用水基数。

四、对烈属、孤寡老人、五保户、低保户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户、特困职工家庭和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污水处理费。

五、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县城自来水实行阶梯价格和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金额:元,数量:立方米

用水类别

现行水价

拟调水价

阶梯水价

自来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

合计

居民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

1.73

1.81

第一级

1.81

0.85

2.66

第二级

2.31

0.85

3.16

第三级

2.81

0.85

3.66

农村趸售用水

1.47

1.55

 

0.85

2.40

 

 

非居民用水

环卫、消防、绿化用水

1.60

1.70

 

0.85

2.55

工业用水

1.65

2.05

 

1.20

3.25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2.15

2.50

 

1.20

3.70

经营服务用水

2.48

2.80

 

1.20

4.00

特殊行业用水

2.95

3.45

 

1.20

4.65

注:综合水价调增0.156/立方米。调整后的水价,居民生活用水比梅城低3分,比其他县区略高;非居民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比兴宁略高,比其他各县区低。

说明:1.用水分类仍按《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的规定执行;

2.原水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不调整;

3.本方案自2018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4.华城镇的自来水价格参照县城自来水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