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理顺自来水价格,促进县城供水企业的健康发展,按《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供水价格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3908号)的规定,结合县城供水企业实际和社会承受能力,决定小幅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并同时定行阶梯水价。调整方案如下:
一、实行阶梯水价和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供水价格有关政策
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3908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二、核定自来水价格和阶梯水价的原则
按照制定城市自来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原则:
(一)按有利于生产发展原则,合理补偿供水企业的
生产成本,促进县城供水事业良性发展;
(二)遵循公平负担原则,从低计提相关费用,做到既有利理顺水价结构,又促进合理用水和保护水资源;
(三)充分考虑本市等毗邻县区的水价水平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四)从严定价原则。有利于促进供水企业建立和完善成本约束机制、加强经营管理,促进企业努力降低经营成本;
(五)阶梯水价的确定充分保障县城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情况下,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促进节约用水,拉大价差。
三、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的有关界定
(一)用水量的档次分类(以户/表为单位核算)。
一级水量为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
二级用水量为30以上至50立方米部分(含50立方米);
三级用水量为50立方米以上部分。
(二)居民一档用水量30立方米,以户/表5人为单位,按用水量6立方米.人/月确定;对家庭人口较多,超过5人部分,居民可向自来水公司申请,按适当超过人数调增一档用水基数。
四、对烈属、孤寡老人、五保户、低保户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户、特困职工家庭和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污水处理费。
五、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县城自来水实行阶梯价格和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单位:金额:元,数量:立方米
用水类别 |
现行水价 |
拟调水价 |
阶梯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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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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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用水 |
居民生活用水 |
1.73 |
1.81 |
第一级 |
1.81 |
0.85 |
2.66 |
|
第二级 |
2.31 |
0.85 |
3.16 |
|||||
第三级 |
2.81 |
0.85 |
3.66 |
|||||
农村趸售用水 |
1.47 |
1.55 |
|
0.85 |
2.40 |
|||
非居民用水 |
环卫、消防、绿化用水 |
1.60 |
1.70 |
|
0.85 |
2.55 |
||
工业用水 |
1.65 |
2.05 |
|
1.20 |
3.25 |
|||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2.15 |
2.50 |
|
1.20 |
3.70 |
|||
经营服务用水 |
2.48 |
2.80 |
|
1.20 |
4.00 |
|||
特殊行业用水 |
2.95 |
3.45 |
|
1.20 |
4.65 |
|||
注:综合水价调增0.156元/立方米。调整后的水价,居民生活用水比梅城低3分,比其他县区略高;非居民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比兴宁略高,比其他各县区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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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用水分类仍按《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的规定执行;
2.原水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不调整;
3.本方案自2018年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4.华城镇的自来水价格参照县城自来水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