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时间:2024-08-06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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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华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家庭对象包括三种类型:1、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授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主要是指: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不予临时救助的情形:

  1、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2、经调查家庭或个人收入水平、财产状况等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3、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救助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审批

  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审核: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户籍地村(居)张榜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通过镇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救助金额在当地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救助,县民政部门可委托镇政府进行审批。

  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四、申请材料:

  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提供申请人户口本、居住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件,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件和委托书;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政府可先行受理,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五、救助标准和次数: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视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