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时间:2024-04-08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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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当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

  二、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中,但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2.家庭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3.家庭财产: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家庭财产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近6个月内的平均数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核对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以及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相加总计不超过当地6个月城乡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

  三、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户口本(原件、复件)、身份证(原件、复件)、声明书(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以及其它按规定需提交的材料(如疾病、残疾、在学证明等)。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件)。

  四、申请流程:

  (一)申请

  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提交省核对系统,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

  (二)初审

  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三)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在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批准的审批决定,对给予低保的,发放低保证。对已救助的对象在民政部门或政府网站长期公示。

  (四)发放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每月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拨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