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法规政策要求,切实保障梅州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梅州市民政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5〕25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5〕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2025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部署,制定了2025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此次标准调整综合考虑了梅州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旨在与最低工资标准形成合理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目标任务
保障基本民生: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促进标准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各类救助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
缩小城乡差距:以不低于省定第四类地区标准为原则,逐步缩小城乡保障差距。
完善监管机制:运用信息系统健全资金发放台账,完善资金监管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梅州市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不再自行制定新标准。
(二)实施时间
2025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具体标准
城镇低保标准:统一为862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梅江区862元/人月,其他县(市、区)664元/人月
城镇补差水平:梅县区688元/人月,其他县(市、区)680元/人月
农村补差水平:梅江区475元/人月,其他县(市、区)366元/人月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城镇特困人员:统一为1380元/人月
农村特困人员:梅江区1380元/人月,其他县(市、区)1063元/人月
(四)与其他保障标准的衔接
文件要求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梅州市属于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的合理衔接,同时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统筹衔接。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标准调整
2025年梅州市的救助政策呈现出“城镇稳定、农村微调”的总体特征。城镇(低保标准、补差水平及特困供养标准)均维持不变,调整主要体现在农村标准上,其关键量化指标从2024年要求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城镇标准的75%以上,在2025年提升至77%以上。这标志着在总体稳定的框架下,政策正通过精准提升农村救助水平,系统性地推动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监管要求
强化了资金监管要求,加快推动运用广东民政资金监管系统发放民政补贴资金,健全资金发放台账。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简化办事流程
依托广东民政资金监管系统,优化资金发放流程,提高补贴发放效率,确保困难群众及时、足额获得救助。
(二)减轻基层负担
通过统一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避免各县(市、区)重复制定政策,降低基层执行成本,提升政策实施效率。
(三)加强政策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内容和咨询方式,提高政策知晓度,方便群众了解并享受相关政策。
六、征求意见情况
本标准是在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基础上,综合梅州市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起草过程中已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官方网站给与通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市民政局的名义印发实施。
七、办事指南
(一)补发工作安排
各县(市、区)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
1.落实当地的提标政策。
2.完成本年度未达标月份的补发工作。
3.将进展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资金发放
加快推动使用广东民政资金监管系统发放民政补贴资金工作,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准确、透明。
(三)咨询渠道
如有疑问,可向当地民政部门或梅州市民政局咨询具体政策内容。
八、实施保障
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提标工作按时完成。市民政局将加强对各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政策解读单位:梅州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可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咨询
查询实施时间:2025年1月1日起
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