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列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经本机关受理后,依法对其审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准予注销“灵新医药(梅州市五华县)有限公司河东分店”4家企业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注销之日起,被注销的备案凭证和备案凭证编号停止使用。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