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支持生态环境监察、执法、监测、宣传教育、信息和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2.负责健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并组织实施。
3.按照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4.落实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涉职能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