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使用县财政局监制的农村财务票据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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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财〔201537

关于统一使用县财政局监制的农村财务

票据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经济事务办公室:

根据《关于加强村账镇代理工作实施意见》精神,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财务票据管理,规范财务票据的使用,现将统一使用农村财务票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县财政局监制的票据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农村财务票据使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从201611日起,全县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统一使用县财政局监制的票据。原五华县农业局监制和五华县农村财务管理审计办公室监制的票据全部作废,不再使用。

二、认真做好领用、核销等工作

各镇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票据的领用、登记、核销等管理工作,指派专人到县财政局农村财务管理审计办公室领取票据(联系电话:4430832)。并督促各集体经济组织按月及时交接单据,镇代理会计要及时整理好会计分录,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数据录入五华县农村财务监管平台。

三、加强农村财务票据的使用与检查

各镇要严格执行农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票据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农村财务票据合理规范使用。今后,在农村财务检查、审计中,凡发现201611日后仍使用不规范票、证、账、单(包括原五华县农业局监制、五华县农村财务管理审计办公室监制)的,将按照省、市、县农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华县财政局   

20151221

抄送:县基层治理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  傅国强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