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4-08-28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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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管好用好国有资产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参照《梅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委各工作部门、县人大机关、县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县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县直事业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用各种财政性资金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县行政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时,必须报县财政局或县政府审查批准;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或县政府审批。县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本单位的国有资产,须经县财政局或县政府审批后,方可依法办理出租、出借手续;出租、出借期内的每年度收益应结合市场物价的调整而进行调节;凡是在本实施细节执行之日前已出租、出借的,必须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即利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以及运输工具、通用及专用设备等资产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

    ()经济实体上缴收入。即资产占有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将闲置资产用来兴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上缴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

()对外投资、合作收入。即资产占有单位直接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自然人合作、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即资产占有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其他形式使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应与风险控制相结合,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县财政局实施综合管理,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接受县财政局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和县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租(借)用方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变更或终止国有资产经营性用途的,应向县财政局申报备案,并办理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处置时应依法进行评估,并应通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进行交易;按规定对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或担保等时,县财政局认为必要的,应进行评估后方可办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或担保等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将处置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在处置之日15日内足额上缴县财政专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支出实行分类管理。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按季度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将收缴的经营性资产收益,用于安排资产维修、保养及管理等支出。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按季度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实际需要,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县财政局审批,可安排用于国有资产的维修、保养、管理及补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不足。

第十三条  县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时,未按规定程序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县财政局或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凡隐瞒、拖欠、截留、挪用、侵占或私分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 11 日起施行。此前县政府颁发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