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城区管道燃气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时间:2019-02-25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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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 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2490号) 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2014〕381号)规定,经对五华中燃城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运营成本审核,结合比邻县(市、 区)的价格水平和县城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燃气价格

县城管道燃气价格由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两部分构成,容 量气价用于补偿供气的固定成本,计量气价用于补偿供气的运 营成本和合理收益。

(一)容量气价标准。居民用户容量气价标准为1058元; 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容量气价由燃气企业与用气企业协商确定。 容量气价由用户缴交。用户可选择一次性缴交或在一年内按月 缴交(88元/月),具体缴交方式由用户选择。

(二)计量气价和阶梯气价。

1.居民用户:4.60元/立方米;

2.公用性质:4.70元/立方米;

3.工商业:5.30元/立方米;

4.居民生活用气基价(一档)为4.60元/立方米,第二档气 价为5.10元/立方米,第三档用气及以上为5.60元/立方米。集 体用户气价为4.70元/立方米(含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优惠对 象)。

(三)配气延伸服务收费。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 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 向红线外延伸;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一律不能收费。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 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费。

(四)管道燃气居民用气分类使用范围按《广东省发展和 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 的规定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以年为计算周期,家庭平均 按5人核定。阶梯气价分三档:一档按7立方米/人/月,户年用 气量为0-420(含420)立方米;第二档按7-11立方米/人/ 月,户年用气量为420-600(含600)立方米;第三档按11立 方米/人/月以上,户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的用气量标准按家庭5人核定,5 人以上的家庭,可根据实际人数核增气量期数,每增加1人, 可在各档气量上限基数上相应增加7立方米/月,年增加84立方米,以此类推。属于此类用气户,本地居民凭户口簿,非本地居民凭居委会或相关有效证明,到五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核增手续。居民用气量按年(即12个月)为结算周期。充值即消费,在用气过程中,如遇气价变动,差价不进行多还少补;一个周期满的气量可与下一周期用气量累加使用,但不影响下一周期各档用气数量,未充值则不结转。

三、实行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燃气进货价格实行联动。

(一)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的调整时间原则上间隔不少于180天(半年)。

(二)在间隔期限最后一个月,当报告期前30天内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上下浮动超过8%时,企业应向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对报告期的价格进行调整。当报告期30天内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下浮超过8%时,若企业不主动向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下调价格的书面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进货价格下浮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下调销售价格。

(三)当报告期的进货价格出现异动时(异动情况是指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格对比上下浮动幅度超过15%,企业可不受调价时间间隔180天的限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对报告期的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四)建立进货报告制度。为加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加强对进货价格的监管,经营企业必须每月5日前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其进货价格的实际情况(以原始进货发票复印件为准)。

四、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用户优惠

县城区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气,按居民生活基价的80%计收气费。属于此类用户可凭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和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到五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五、实施时间

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