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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横陂“4·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6-04-10 来源:本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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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华横陂“4·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年4月20日9时19分许,在G238线五华县横陂镇望楼街61号门口路段(K805+550米处)发生一起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91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刮,同时自行车又与粤M175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刮,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公安部公交管〔2017〕409号)等规定,五华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五华横陂“4·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作出进一步复核和深度调查,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厘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实际所有人:张**,身份证号:44142419770619****,住址:五华县华城镇**,联系方式:1367078****,车辆挂靠在汕头市**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杜**,身份证号:44050819880515****,住址:广东省汕头市**,联系方式:1866668****,公司地址:汕头市龙湖区**,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1355000390293703****,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1355000390293703****,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100万元;车辆在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号:F44061727202500****,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经核查,粤D15732重型半挂牵引车因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办理车辆年度审验,核发机关(汕头市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按规定于2025年3月5日政府官方网站公告注销、作废《道路运输证》。该车2025年4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时,《道路运输证》已被依规注销、作废。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证书编号:44050034****,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8月8日,发证日期:2014年8月11日,强制报废日期:2029年8月8日,当前状态:正常。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近三年来有6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此事故前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

  2.粤MF91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人:梅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廖**,身份证号:44142419890228****,住址:五华县华城镇**,联系方式:1868853****。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粤MF91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登记证书编号:44140084****,注册日期:2021年3月30日,发证日期:2023年10月8日,强制报废日期:2041年3月30日,当前状态:正常(发生事故时状态为逾期未检验)。粤MF91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近三年来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此事故前粤MF91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无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

  3.粤M175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实际所有人:李**,身份证号:44142419730915****,住址:五华县水寨镇**,联系方式:1350254****,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ZA20254414000003****,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DAA20254414000002****,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200万元。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粤M175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证书编号:44003830****,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3月24日,发证日期:2023年8月9日,强制报废日期:2035年3月24日,当前状态:正常。粤M175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近三年来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此事故前粤M175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无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

  (二)车辆驾驶人员、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钟**,男,汉族,家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华城镇**,身份证(驾驶证)号码:44142419781007****,事发时持准驾车型为A2E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91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联系方式:1520753****。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证号:44142419781007****,档案编号:44140069****,准驾车型:A2E,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2月1日,有效期始:2024年2月1日,有效期止:2084年2月1日,当前状态:正常。经核查,钟**近三年来有3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此事故前钟**无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身体抽取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测,检验结果为0mg/100ml,未涉嫌酒后驾驶。经调查,钟**在事发前驾驶车辆至发生交通事故时休息正常,身体状况良好,不存在疲劳驾驶的行为。

  2.李**,男,汉族,家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河东镇**,身份证(驾驶证)号:44142419841029****,事发时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M175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联系方式:1353949****。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证号:44142419841029****,档案编号:44140076****,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7月17日,有效期始:2022年7月17日,有效期止:2055年7月17日,当前状态:正常。李**近三年来有3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均已处理完毕。此事故前李**无一般程序交通事故记录。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身体抽取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测,检验结果为0mg/100ml,未涉嫌酒后驾驶。

  3.冯**,女,汉族,家住五华县横陂镇**,身份证号:44142419650304**,事发时驾驶自行车,联系方式:1893362****。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身体抽取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测,检验结果为0mg/100ml,未涉嫌酒后驾驶。

  4.魏**,女,汉族,家住五华县横陂镇**,身份证号:44142420180624****,事发时乘坐冯**驾驶的自行车,联系人:魏*(系魏**的父亲),联系方式:1893346****。

  (三)肇事车辆装载及检验检测情况。

  1.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办案民警现场对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91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粤M175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装载情况进行检查,经查: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91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发时空车,粤M175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载有约400KG的活鸡,均不存在超载的情况。

  2.公安交管部门委托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对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91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和粤M175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进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1)受检的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913挂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行驶系均未检见异常,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2)受检的粤M175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和行驶系均未检见异常,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3)冯**骑行的自行车分别与粤M175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左后侧、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913挂车)的右前侧发生过接触碰撞可以成立。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时天晴朗,路面干燥。

  2.道路情况。现场位于国道G238线K805+550处五华县横陂镇横陂村望楼街61号门前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夏阜方向,北往水寨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道路西侧为商铺街,东侧是为商铺街,机动车有效路面总宽7.25米,道路两侧划有停车位及人行道。

  (五)交通事故的证据、检验、鉴定结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固定、记录了交通事故现场情况。3.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梅市公(司)鉴(化)字〔2025〕494号检验报告:钟**、李**、冯**身体抽取的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4.广东省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华公(司)鉴(法尸)字〔2025〕21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魏**符合被具有一定的速度的钝性物(如交通工具类)碰撞造成重型颅脑损伤死亡。5.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韩江司鉴〔2025〕痕鉴意字第4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当事人询问材料及证人证言。7.事故现场周围的监控视频资料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0日9时19分许,钟**驾驶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913挂号挂车沿238国道从水寨镇往横陂镇方向行驶,途经国道G238线K805+550处(五华县横陂镇望楼街61号门口路段)时,遇李**驾驶粤M175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道路前方停放卸货,因对面来车钟**停车让行,在起步超越粤M175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时,冯**驾驶自行车(自行车后座坐着魏**)也超越粤M175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致冯**驾驶自行车与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刮后,再与粤M175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碰刮,造成魏**当场死亡及冯**受伤送医院治疗,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25年4月20日9时23分许,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电话:称五华县横陂镇望楼街61号门口路段发生一起货车与自行车碰撞的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接警后,指挥中心立即指令交警大队横陂中队赶赴现场处置,并指令120救护中心人员前往现场救援。

  2.应急救援情况。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横陂中队当日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到达后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维持交通秩序,协助120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经120救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确认魏**已无生命特征后,交警大队横陂中队办案民警第一时间将此情况向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报告。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接报后指令横陂中队将案件移交至事故处理中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接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地点对事故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做好善后处理等工作。

  3.应急处置评估。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受伤,事故应急处置较好,各单位报告救援行动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及时调查发生该事故的原因,于2025年5月15日依法对该事故作出第44142412025000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向当事三方宣读分发签收,告知三方当事人(代理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双方对此交通事故认定均无异议。2025年5月19日,三方当事人(代理人)对此交通事故达成一致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签名生效。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1.钟**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越路边临时停放的车辆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2.李**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路边临时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也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3.冯**驾驶自行车未确保安全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4.无证据证明魏**存在过错行为。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G238线K805+550处五华县横陂镇望楼街61号门口路段发生的“4·20”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生产经营性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 

  根据以上情况,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过错。

  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也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过错。

  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过错。

  无证据证实魏**存在过错行为。

  (二)对驾驶人的处理

  1.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F913挂号集装箱挂车驾驶员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不按规定会车”的违法行为,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元,记驾驶证1分的处罚。另办案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钟**还存在“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二项交通违法行为。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其上述二项违法分别作出罚款200元记驾驶证1分、罚款500元的处罚。

  2.粤M17525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实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另办案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李**还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交通违法行为。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3.自行车驾驶人冯**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实施了“驾驶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违法行为。五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

  (三)对驾驶人以外的处理

  1.办案人员在办理五华县横陂镇“4·20”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单位广东省汕头市**有限公司存在对驾驶员安全管理及对从业人员、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不到位的情况。针对此情况,五华县横陂镇“4·20”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于2025年7月2日到粤D15732重型半挂牵引车所属企业汕头市**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企业存在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要求对驾驶员全员覆盖、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未及时更新,车辆档案缺失2024年至2025年维修保养记录、2025 年安全生产专用资金未按规定提取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未取得“两类人员”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未建立车辆监控台账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完全的问题;同时,核查发现肇事车辆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于2025年3月5日已被核发机关(汕头市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规注销、作废,2025年4月20日发生事故时属于无《道路运输证》。

  针对汕头市**公司存在以上的问题,汕头市行业管理部门向汕头市**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汕头市**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7月16日完成整改并书面向汕头市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了整改情况。

  2.肇事车辆粤D157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5年4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时,《道路运输证》已被依规注销、作废,其所属公司汕头市**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取得道可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由五华县交通运输局对汕头市**有限公司进行相应处理。

  3.办案人员在办理五华横陂“4·20”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粤MF913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属企业梅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对驾驶员安全管理及对从业人员、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不到位的情况。针对此情况,五华横陂“4·20”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于2025年7月11日到梅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完全、对司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针对梅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完全、对司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由五华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梅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整改处理。

  4.经查,在此次事故中未发现职能部门和属地镇村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四)建议加强监管

  公安交警部门将本案有关情况函告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和横陂镇人民政府,建议各单位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驾驶员、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提升驾驶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有效压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G238线五华县横陂镇望楼街61号门口路段发生的 “4·20”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的重大损失教训深刻。各职能部门要保持高度警醒,强化底线思维,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的理念,深入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时刻保持思想不松,力度不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强隐患摸排整改,强化部门合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联合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凝聚部门力量。要加强道路隐患摸排整改,常态化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对道路隐患点及时进行整改治理,落实完善警示标志、标牌、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改。要加强对辖区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的源头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严检验车辆安全性能,完善驾驶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制度,全力消除中重型货车通车隐患风险。对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和车辆,要倒查源头企业,并抄告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运输车辆违法整治工作。

  (二)优化日常勤务管理,强化路巡路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警力对辖区内主要国省道落实24小时巡逻防控;对主要县乡道、特别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长下坡等危险路段开展每日巡查,确保勤务覆盖;遇到恶劣天气应制定可实行的应急保障预案,加强对路况的巡查管理力度。针对运输车辆夜间打时间差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研判分析,科学调整勤务安排,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利用电子眼抓拍、警力巡逻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整治中重型货车疲劳驾驶、涉牌涉证、超限超载、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压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各镇各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上门走进交通运输企业,通过分发宣传资料、播放事故案例等方式,对企业负责人、驾驶人进行宣传教育,充分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及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守法意识。针对近期重型货车交通事故频发,各镇各单位要利用社区、镇街、学校、商场等地的宣传栏投放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物料,进行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要利用“两微一抖”平台和村村通广播等媒体平台,通过图文海报、H5、警示案例、执法直播、在线安全讲座等方式,提高普通民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引导交通参与者安全驾驶、文明出行,全力压降道路交通事故,维护社会和平稳定。



  五华横陂“4·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1日